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之不完全合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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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乔发.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之不完全合理性思考[J].珠江水运,2001(8):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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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乔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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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海商法>第25条第2款关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修船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根据同条第1款的规定,当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又设有修船留置权时,船舶优先权先于修船留置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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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优先权 修船留置权受偿 不完全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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