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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答疑
引用本文:方华.香港《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答疑[J].广东造船,2008(3).
作者姓名:方华
作者单位:《广东造船》记者
摘    要: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于2008年6月1日始,对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1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据与香港海事局有关部门协商,《规例》仅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主机单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 该项规定出台后,本刊接到不少船东企业及热心读者的电话和邮件,希望我们在最新一期《广东造船》中,对船舶空气污染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解答。对此,本刊编辑部特开设了“问题答疑”栏目,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关 键 词:香港政府  空气污染  规例  商船  内河船舶  香港海域  单机功率  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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