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保函提货的法律效力 |
| |
引用本文: | 徐曾沧.凭保函提货的法律效力[J].中国船检,2003(7):66-67. |
| |
作者姓名: | 徐曾沧 |
| |
作者单位: | 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 |
| |
摘 要: | 1999年,国内A公司以CIF价格出售一批音响器给香港B公司,国内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珠海运至香港,C航运公司向国内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货物运抵香港后,B公司出具保函将货物提走。国内A公司因没有收到货款而未将提单背书转让给香港B公司,得知货物凭保函提走后,遂在我国海事法院对C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问题:提单项下的货物凭保函提走,承运人是否应向提单持有人承担交付货物的法律责任?
|
关 键 词: | 货物 保函 航运公司 香港 国内 提单 出售 交付 法律效力 海事法院 |
LEGAL EFFECTIVENESS OF TAKING DELIVERY BY LETTER OF CREDIT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