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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周舫震.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J].航海技术,2007(3):69-71.
作者姓名:周舫震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关 键 词:船舶油污损害  油污损害赔偿  基金管理  中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损害赔偿责任  《海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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