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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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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远  张智  杜小林 《中国水运》2007,7(4):259-260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在《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中包含了一些提单物权效力制度。为明确法律关系消除分岐,我国法律应以明文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制定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电子提单在许多方面都优于纸质提单,实践中也不乏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与相关立法,但电子提单却未对纸质提单产生革命性的影响,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物权效力暂不明确。商业实践中,电子提单权威性不足与法律规范的欠缺是造成电子提单物权效力困境的主要原因。为此,应以修改《海商法》为契机,通过立法手段,保障现行商业模式下电子提单流通功能和担保功能的实现,并为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发展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3.
葛璐萍 《珠江水运》2007,6(5):32-34
目前,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已为国际贸易及海商法界所普遍认同,却也是含义最为混乱的法律概念。我国对于提单的定义是采用了《汉堡规则》中以归纳提单的三项基本功能而对提单做出的定义,并未出现“物权凭证”之概念。那么,物权凭证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么?  相似文献   

4.
我国《海商法》自1952年着手起草到1992年颁布,历经40载,其立法过程之漫长、立法技术之先进,在当时堪称典范;在与相应国际立法接轨方面,我国其他立法更难出其右,故被称为我国当时最具先进性的立法。而海事法院体系的建立与完善、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出台,更使我国海事法的发展如虎添翼。  相似文献   

5.
承前启后 继往开来——纪念我国《海商法》施行十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7月1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施行10周年纪念日。纵观该法起草的风雨历程及其施行后我国海运、经贸事业和海事审判工作的蓬勃发展,我作为出国参加《海商法》立法考察及其颁布前最后参与草案修改的海事法官,对本法的颁行深感欣慰。它不仅为我长期探索这座神秘宝库奠定了基础,而且成为我的海事司法生涯的良师益友。  相似文献   

6.
杨宜 《集装箱化》1999,(6):17-20
《海商法》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欹.构成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重要特征之一便是其物权凭证及可转让性,持有提单也就等于持有提单项下之货物所有权。依据各国海商法,即便是真正的收货人,若不出示正本提单,  相似文献   

7.
航务平台     
《海诉法》是去年12月份在全国人大获得通过,并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一部涉及海事诉讼程序的专门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补充。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海事纠纷增多。为了确保海上运输秩序,中国政府自1984年起相继在天津、大连、青岛、广州、上海、武汉、宁波、厦门、海口、北海成立了10个海事  相似文献   

8.
罗斌 《航海》2011,(1):6-11
应新龙,汉族,籍贯浙江鄞县,大学,1970年6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二级高级法官。曾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闸北区人民法院院长,2007年1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10年5月任上海海事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相似文献   

9.
郑捷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47-249
本文简单介绍了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并基于《海商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从协调二者关系的角度,阐述了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性质和效力,是否享有海商法第51条所规定的免责和是否享有海事责任限制等几个问题,期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正>2017年11月8日,大连海事大学承担的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与大连海事法院联合举办专家研讨会,来自海事法院、海事局、渔港监督局、造船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家与高校学者济济一堂,针对《海商法》船舶物权修改中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对船舶物权的修改提出了建议。研讨会由《海商法》修改课题负责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北平教授和大连海事法院海商庭副  相似文献   

11.
林颖 《珠江水运》2007,(11):34-37
提单经过了数百年的航海实践、惯例及海运事业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通过分析我国《海商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可知,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凭全套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但是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已成为有关提单纠纷的焦点。长期以来,人们对有关于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几个方面有很大争议,本文主要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主体、责任种类、责任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12.
《中国远洋航务》2009,(5):50-55
司玉琢教授是大连海事大学前校长,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商法领域的研究工作。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参与重要海事诉讼、仲裁案件多起,经常以专家身份率团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国际海事立法的研讨,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运输法(Transport Law)专家小组”成员之一,也是“联合国贸法会运输法公约”中国代表团团长。此次本刊特别采访了司教授,请他对《鹿特丹规则》进行权威解读,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3.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今,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已经具有了近十五年的历史,过去的十五年,是我国加速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好时机。随着我国航运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增多。海事审判作为一个新的审判领域,已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海事、  相似文献   

14.
郁世宸 《世界海运》2024,(1):46-53+56
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15.
对于承运人来说,将货物顺利地交付给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意味着货物运输的完成,也标志着承运人对运输货物责任的终结和货物交付义务的完成。但是,从现行立法看,我国的《海商法》只能根据第71条"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的规定推断出承运人需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国际公约关于货物交付的探讨也十分有限,无法为航运操作和司法审判提供充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对海事审判特别是涉及船舶物权方面的案件审理会产生哪些影响,下面从16个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一、有关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作出了明确定义。根据定义,所谓船舶物权应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船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17.
《世界海运》2016,(10):45-48
<正>[提要]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款后,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取得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人即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对方可依法行使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对抗保险人。对于散装液体货物运输是否短量的证据效力的认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1-1号批复中第2项"关于对散  相似文献   

18.
香港著名航运、海商法、海事仲裁专家杨良宣先生,根据国内讲座,编著了《航运实务丛谈》(1~6册),1982年由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发行。杨先生在《丛谈》中,理论联系实际,运用大量案例,对航运、租船业务、提单、防止海运欺诈,及国际海事法规等作了务实的  相似文献   

19.
傅廷中 《珠江水运》2023,(20):18-21
<正>新中国的海商立法始于1951年,完成于1992年,并于1993年开始实施,其间凝聚了几代法律人的心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的诞生,我们不仅要感谢当年为组织、制定《海商法》呕心沥血的各级领导和法律专家们,更要铭记法律界和实务界那些已故的前辈为立法作出的重大贡献。值此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之际,回顾我们走过的道路,总结立法的经验,分析新时代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应对挑战的新举措,对于我们完善海事法制建设,实现从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宏伟目标,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20年以来,对保障和促进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经过航运与海事司法实践的检验,《海商法》无法适应和满足国际国内航运经济政策、国内外相关立法和航运贸易实践的重大变化而亟须修改,已成为学界甚至业界的共识。2013年,在《海商法》实施20年之际,交通运输部设立了"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的科研项目。6年过去了,《海商法》修订工作进展如何?《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将涉及哪些方面。未来,新法将怎样推动我国港口业发展?本刊带着这些疑问采访了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多位参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专家和部分港口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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