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150总吨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必须配备《油类记录簿》。如果防污证书和设备不符合要求,违章操作或违反排放标准,记录不符合要求等,船舶就很可能被罚款或被港口国滞留。本文就相关问题探讨研究。 相似文献
3.
索赔手册是对人们向1992年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提出索赔的实践指南。该组织是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在1969年这两项议定书生效时成立的。1992年基金是由成员国设立的一个全球性政府问组织。该基金为从成员国油轮上溢出的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补偿。它是通过按海运某种石油的数量进行征税的办法融资,并由接收海运石油的实体缴纳。 相似文献
4.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燃油公约》)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后,按照公约规定所有进出我国港口的10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根据我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公约加入书时的声明,交通运输部规定2009年7月1日后中国籍沿海运输船舶也必须对燃油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或提供经济担保。《燃油公约》的生效实施改变了航行于我国水域的非油轮没有强制性的油污保险或经济担保的局面,对建立和完善我国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影响深远。 相似文献
5.
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为了解决油轮货油和空载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CLC92)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FUND92)。CLC92 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在 相似文献
6.
7.
IMO2003年海环会(MEFC)第50次会议通过的MARPOL公约的修正案于2005年4月5H开始生效。该规则将禁止单壳油轮载运重油.规定基于其交付年限。有关单壳结构油轮必须淘汰或改装为双壳油轮。根据修订的MARPOL附则Ⅰ之13(3规则。淘汰C1(MARPOL规定之前的)油轮最后日期从2007年提前为2005年。淘汰C2和C3(MARPOL规定的和较小的)油轮从2015年提前为2010年。 相似文献
8.
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9.
绿色和平组织报告指出:过去30年,共有超过1万件海上油轮事故发生,约600万吨浮油于海上漂流;近50年来,全世界因油类污染己使1000多种海洋生物灭绝。文章以最新国际统计资料来说明目前油轮污染的严重性,并阐述航运发达国家防油轮污染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预防对策及措施。 相似文献
10.
《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13,(6):14-14
正倾废公约第35届缔约国协商会议于2013年10月14至18日在伦敦召开。由缔约国通过的1972年倾废公约1996年议定书修正案新增了6bis条款。该条款规定缔约国禁止从海上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放置物质入海,修正案附件4列出了禁止的海洋地质活动,除非该活动或活动的内容获得许可。海洋地球工程被定义为"海洋环境中的故意行为来控 相似文献
11.
12.
13.
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溢出或排放油类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等。在运油船舶或当事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船舶造成海域油污损害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意外事故引起的油类逸漏,如运油船发生触礁引起油类泄出;二是船舶废油排放不当。这些都属海上侵权行为,是在船舶油污责任人与油污受害者之间引起损害赔偿之债的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应… 相似文献
14.
《油类记录簿》,根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要求,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必须配备,分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和第二部分(货油/压载的作业)。 相似文献
15.
16.
17.
18.
19.
20.
《中国海事》2022,(2)
公开日期:2022年01月20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以第MSC.477(10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5届会议以第MEPC.324(75)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I修正案(燃油硫含量取样验证和EEDI),以第MEPC.325(75)号决议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修正案(第E-1条和附录I)。依照《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相关规定,第MSC.477(102)号决议、第MEPC.325(75)号决议修正案已于2021年1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