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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国际海事组织(IMO)针对船舶防污染的公约颁布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和《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BWM公约)等国际公约,并且对公约进行持续更新,这些公约对船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做出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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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在中国香港举行的“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外交大会”上,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也称为《香港公约》或HKC,适用于悬挂缔约国国旗500GT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和缔约国所属的拆船设施.《香港公约》的颁布,意味着与航运企业息息相关的船舶报废工作开始响应国际社会对船舶无害化回收再利用的呼声,迈向更为负责任的环保拆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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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于2004年2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制定出"压载水性能标准(D-2标准)",提出严格的压载水生物控制指标。公约一旦生效,所有船舶根据公约规定将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安装。目前,国内首套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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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全消除来自船舶的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污染,国际海事组织于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在伦敦召开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签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该公约将污染源不仅是油类,而且扩大到有毒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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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在眉睫:为实施《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作准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IMO外交大会通过了<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10月1日至5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的外交大会,对46届环保会上形成的最终"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草案文本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补充和完善,最终通过了新的<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以下四项决议作为大会的法定附件:1.尽早有效采用<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2.关于本组织有关<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后续工作的行动计划;3.关于船舶防污底系统的认可和试验方法;4.关于促进技术合作的纲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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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公约背景、生效条件及现状
为防止外来水生物随船舶压载水传播,2004年2月13日在IMO总部通过了《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为世界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个国家批准12月后生效.
截至2015年01月06日,共有43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32.54%,离满足生效条件越来越近.为了便于当事国加入并实施公约,IMO先后通过了15个技术导则,包括于2014年10月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第67届会议通过的《船舶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监督导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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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重线是保障船舶具备足够强度、稳性和储备浮力,正确反映船舶承载能力,限制船舶超载运输的重要标志。自“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68年7月21日生效以来,船舶安全航行的船舶载重线一直受到业内人士的研究探索和高度重视。我国于1973年10月5日也正式加入了国际载重线公约,先后颁布和完善了多部有关船舶载重线的法规和规范,并把船舶载重线检验纳入船舶法定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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