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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海事系统的专用经费。我国的船舶港务费从1954年起开始征收,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在这50多年当中,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也几经修改与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船舶港务费是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向在征收机构管辖水域内的进出港口的、从事国内国际航线运输和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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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3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扩大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开征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交财发[1993]456号),从当年7月1日起,将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扩大到全部对外开放口岸的港口,即由原来的26个港口扩大至包括深圳在内的85个港口,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同年5月25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交财发[1993]541号)对收费标准和征收办法等作出具体规定。就海港而言,国外进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收7元,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收5元,集装箱货物为国际20英尺重箱每箱收80元,加英尺重箱每箱收12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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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征收方法的依据,各地海事部门在征收工程类船舶港务费时方法不一,本文列举了现有的船舶港务费征收依据及征收现状,分析了工程类船舶港务费难以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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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日起,海事机构开始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海财会【2011】551号)(以下简称《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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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简称《办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介绍《办法》出台背景,从法规制度的连续性、《办法》出台时的政策环境、文字解读和公权力的适用原则等角度对有关条款进行分析,并针对《办法》实施中存在的征收费率不一致、重复征收、征收依据不足等问题提出修改《办法》、将船舶港务费纳入燃油税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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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厦门港口货物吞吐以及港建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将码头公司代收与船代代收的可行性进行比较分析,介绍外贸货物原则上以委托船舶代理代征为主,内贸货物采取委托码头公司以及海事处直接征收的厦门港港建费征管模式。该模式既吸收了船代代收的信息化、管理化、规范化等优点,又保留了码头公司代征的传统征收优势和经验,可为海事部门开展港建费征收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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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工程项目面临特殊复杂多变的风险,运用经验数据法、风险调查法及合约分析法进行风险识别得到风险清单,并基于风险评价模型,通过调查问卷分别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进行打分评价,最终根据风险函数建立风险矩阵,可有效甄别海外项目关键风险事件,事前建立专项预案及控制措施。该研究对评估海外工程风险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际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