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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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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托运人对于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晔 《世界海运》2002,25(1):33-3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对于危险货物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特殊性,而我国法律的规定又相对简单,理论研究也相对不足;因此,结合英国法下的判例,对于“危险货物”的理解,托运人是否承担绝对责任,以及托运人责任是否转移等问题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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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6.
陈建东 《水运管理》2006,28(6):18-20
分析国内外相关法律和案例,探讨海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告知义务问题并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7.
探讨托运人定义及其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亮 《珠江水运》2005,(5):33-35
实务中,人们常常将"托运人"概念在不同意思上混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和两大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都未对托运人做出定义,因此引起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局面.  相似文献   

8.
一、案情原告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某国际海运公司被告山东省某国际海运公司上海分公司2005年8月30日,原告与OSAKA公司订立贸易合同,约定OSAKA公司向原告订购一批灰色萱麻布(RAMIE GREY FABRIC),价格条款为CIF神户(KOBE),付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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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世界海运》2021,44(5)
针对在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托运人表述认定处罚对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采用查阅文献、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立法目的之不同,适用《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认定处罚对象时难以达到行政法中要求的惩戒目的,提出从打击危险货物非法海上运输的视角,将直接向承运人订舱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更合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一词之行政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的航运事业迅猛发展,危险货物运输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品种上都有了大幅度增长。危险货物运输引发的事故屡有发生,因而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显得尤其重要。目前我国立法中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仍然沿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所作的列举性规定,但是,现实的发展速度是任何的静态规则不能预计的。  相似文献   

12.
郑蕾 《集装箱化》1998,(10):9-10,29
从法律意义上说,运费是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货运合同、完成货物运输而支付的对价。在提单运输中支付运费.从一般法理和各国的法律规定而言.是托运人应负担的义务。然而.在航运实践中.令承运人最为关心却又最头痛的莫过于运费的收取。以下略举二例:  相似文献   

13.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立峰 《水运管理》2006,28(3):30-33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是一个在海商法理论界很有争议的问题。在分析学者们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商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0引言钢材货物的价值较大,其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导致海运承运人常常要为该类货物的损坏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国际上大多数承运人保赔协会(P&I Club)在对钢材承运严格要求的同时,还在装船前对钢材进行检验并安排监装,目的是帮助承运人谨慎运输,当货物发生损害及日后索赔时,能够提供证据帮助各方分辨责任。1须检验的钢材一般须进行装船前检验的钢材主要是价值比较高但包装简单甚至裸露的成品钢材,由于这些货物  相似文献   

15.
王蕾 《航海》2011,(1):28-29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货物,其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装箱。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托运人的识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钧 《集装箱化》2012,23(1):28-34
托运人是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订立和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正确识别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托运人的识别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并不容易,即使是航运界和海商法界的专业人士往往也会作出似是而非的判断,不仅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7.
张建琛 《航海》2007,(4):36-37
因承运人拒绝运输涉案货物,导致货物未能出运,造成托运人的利润、退税等损失,货运代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免责。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5,(11):39-43
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  相似文献   

19.
韩文浩  李亚 《世界海运》2002,26(2):32-33
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规定出发,结合FOB国际货物买卖的实际情况讨论其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20.
陈秀芸 《世界海运》2013,36(9):42-46
对于FOB价格条件下的缔约托运人和交货托运人的签发提单请求权,我国法律未做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漏洞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亟待填补。通过分析比较FOB价格条件下两种托运人要求提单签发的请求权基础,并结合我国海商法体系和《鹿特丹规则》对该问题的解决对策的对比,认为交货托运人的提单签发请求权相对于缔约托运人而言并不具有优先性,主张我国海商法应借鉴《鹿特丹规则》的提单签发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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