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相似文献   

2.
李琳 《世界海运》2018,(1):45-48
正[提要]多式联运合同中,当货物运至交货地后发现泄漏,在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收货人有权依据提单要求承运人赔偿。收货人将其货物所有权和对承运人的权利转让给托运人并通知了承运人后,收货人将提单项下损失货物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托运人的行为对承运人有效。托运人收到收货人给付的发生损失的货物价款后,托运人与收货人如何  相似文献   

3.
1保函的法律性质传统观点源于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  相似文献   

4.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相似文献   

5.
程佳玲 《水运管理》2000,(12):27-30
中国《合同法》第 30 8条是新增的内容 ,其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许多民法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都对其进行了探讨 ,有很多人认为 ,这是合同法有关中途停运权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是就托运人单方任意变更运输合同的规定 ,其理论基础应是托运人的货物控制权。一、货物控制权是托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合同的理论基础依合同法理论 ,合同订立后 ,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之约定履行自己应…  相似文献   

6.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经营国际运输船舶,但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正确理解无船承运人概念,需明确以下三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8.
黄西武 《中国船检》2008,(12):94-95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相似文献   

9.
正[提要]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过失导致船舶触礁搁浅造成货舱破损、货物损失。承运人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即使因救助措施进一步扩大了货损的程度和范围,只要救助措施合理,货物因货舱破损进水而损坏的原因力没有中断,就不能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承运人应依法免责。[案情]2012年8月2日,B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C轮  相似文献   

10.
一、危货海运合同承运人的法定资质 危货海运合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危货托运人订立危货海运合同的人.  相似文献   

11.
货方索赔人通过举证以表面证据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存在过失或疏忽,而且这种过失或疏忽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存在着因果关系,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使自己免责,或使自己不致因付出赔偿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就需要对索赔货方举证的表面证据作出抗辩,或付出赔偿后再向负有责任的转包承运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承运人也往往会在提单正面印上“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Congenbill上也标明“重量、尺码、品质、数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都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二项承运人免责的理由,其上第1项规定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2项规定对于"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刘盛 《水运管理》2003,(9):26-28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伴随着《海运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船承运人的概念也被交通部正式提出。在《海运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提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就  相似文献   

15.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相似文献   

16.
<正> 在《合同法》分则“运输合同”这一章中,有两条关于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规定。第306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307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  相似文献   

17.
针对运价呈几何布朗运动规律下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期权决策问题,基于期权和Stackelberg博弈理论,分析集装箱班轮运输承托双方的博弈关系,以托运人期望运费最低和承运人期望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构建托运人期权认购量和承运人期权定价优化模型,并根据设计改进的遗传算法对其进行求解。算例结果表明:期权售舱既可增加承运人的期望利润,又可节省托运人的期望运费;随着承运人市场竞争力系数的增大,采用期权售舱,承运人的期权价格、期望利润和托运人的期望运费等都会增加,但承运人期望利润的增长率和托运人期望运费的降低率会明显下降。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5,(11):39-43
在《海商法》下,托运人违反通知义务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相比较,托运人在《海商法》下的责任不考虑因果关系以及托运人是否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且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知道货物的危险特性是否会影响到托运人的通知义务。托运人违反《海商法》下的通知义务基本上没有救济权。赋予危险货物托运人过重的责任并不合理,《海商法》应当规定违反通知义务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危险特性的后果。  相似文献   

19.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20.
梁文锋  李玉如 《集装箱化》2002,(9):Y019-Y020
NVOCC的由来与发展 传统上,货运代理代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这时仅是一般代理人,而非承运人.因此,其业务范围基本上是照顾货物.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发给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然后以自己名义与实际承运人签定货物运输合同,使承运人运送货物至目的地,但却不负实际承运责任.货运代理人也可兼营与货物流通有关的其他方面业务,如报关、保险等.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实际承运人所支付的佣金,制作文件的报酬及其他兼营项目的服务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