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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以2009年第29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第Ⅲ阶段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公告》。公告称:全国范围内,所有制造、销售、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和两轮轻便摩托车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Ⅲ标准(作者注:包括排放标准和燃油蒸发标准)要求,同时停止制造、销售、注册登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相应类型的车辆;国Ⅲ标准型式核准要求的实施时间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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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主要指柴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这意味着原定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四标准被推迟。这也是环保部第二次推迟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的执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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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重型柴油车、重型汽油车排放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我国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向更高的标准又迈进一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从2003年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以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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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8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受理满足国V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函[2013]247号),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对受理满足国V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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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2日,由国家环保总局主办,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和“绿色柴油机推广计划”承办的“全国柴油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此次会议适逢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重型柴油车、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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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Ⅲ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要求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2007、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排放限值的要求。并要求符合国Ⅲ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号必须与国Ⅱ车型的型号加以区别,而且对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摩托车车型的型式核准申报和变更提出了相应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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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发布的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中发布了4项与电动摩托车有关的国家标准,这4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标准的出台发展和规范了电动摩托车的标准体系,为电动摩托车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本文结合电动车行业和摩托车行业现状及未来技术发展趋势,分析了该标准对摩托车行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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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汽车反光标识执行标准的通知》(中机函[2011]027号)。《通知》称:汽车反光标识是工信部《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之一,为解决《公告》审查与机动车注册环节依据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请示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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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保部近日发布公告,从2013年7月1日起,柴油重型车将正式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公告称,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生产、进口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Ⅳ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型式核准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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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正式出台.公告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