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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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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引言 众所周知,海运正本提单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 我国海商法第71条明确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明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可见,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且1992年英国提单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去装船的单证;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符合债权凭证的特征。基于运输合同的性质,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凭单放货这一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而承运人根据提单据以交货也是一种基于合同的义务。若承运人无单放货或是其它行为导致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债权无法实现,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提单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存在的。  相似文献   

3.
针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海运货物保险一切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典型案例和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规定,从不同角度论述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提出保险人应当承担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除非合同明文规定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来,因担保提货引起的纠纷,索赔金额巨大,且倍受航运界和司法界的关注。船东在交货时,采用凭担保交付货物的国际变通方式,目的是为解决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却急需用货的矛盾。但此行为,承运人往往是费力不讨好。若存在凭担保提货人转卖了货物却不支付货款的行为,承运人往往会成为索赔的直接对象,还要遭受被扣船的风险,还可能会成为诉讼中无辜的一方。本文拟对担保提货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做粗浅的分析,以求能在实践中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5.
提出了制定《中国提单法》的必要性,并对提单的立法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的提单法大体上应包括如下部分:提单主体的认定,提单的登记,关于记名提单,提单的记载事基及批注的效力,关于假提单,提单法律行为,货物的交付,关于提单的善意受让人,提单法的适用范围,时效和其它。  相似文献   

6.
承运人在托运人未支付应当支付的预付运费时,能否拒绝履行其签发运费预付提单的义务,从而留置提单,在实践和理论上颇有争议。根据我国海商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有权留置提单。承运人留置提单的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范畴,亦不属于行使权利质押的质权,应该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7.
海运提单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单据,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三种职能。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提单中记载的货物数量和质量状况与实际情况会出现很大差异而导致严重后果,因而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这类常见问题。  相似文献   

8.
承运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实践中常在提单上添加一个并入条款,写明要把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进该提单,以约束提单背书转让后的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我国目前对于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中国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实践差异也很大,中国货方在货损后也就因此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救济。本文通过分析航次租约中的提单性质,明确了提单在承运人和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合同存在;对航次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生效要件提出了意见,对于中国货方如何避免仲裁并入条款的不利影响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分析了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保护我国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可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记名提单的法律属性以及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应凭单放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和判决。文中通过对记名提单的概念与作用、记名提单的条款、记名提单与中途停运权的天系、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法律下记名提单应凭单放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集装箱江海联运的天然优势,促使越来越多的贸易商选择江海联运的方式,实现国际贸易货物的跨境转移.集装箱江海联运的性质之争,引起航运实务中对其提单缮制业务的分歧.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UCP600》的相关规定,结合集装箱江海联运的特点,规范集装箱江海联运提单业务,以期为航运企业的提单缮制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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