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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首次对格式条款问题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其对一些具体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进行认定,并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及定期租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无效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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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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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也是运输合同的一种。本文作者从签单的风险、无单放货的风险及船舶被扣押的风险三方面对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规定加以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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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租船实务中.无论何种类型的船舶,在定期租赁合同里,均规定交船和还船的地点。其中有些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交、还船的港口,但有些合同只规定一个笼统的区域,这些区域的范围有多大?包括哪些港口?这是从事租船业务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本文作者就此将他长期工作中所积累的资料整理成文,供有关同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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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想要在航次租船的航次中获得最大利润,就应千方百计地降低营运成本,而在日营运成本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船舶为完成运送货物而花费的全部时间(即航次时间)和营运成本成反比,航次时间越长,成本越高。航次利润则越低。而作为航次时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装卸时间,其损失将由船东承担。所以装卸作业的安排者与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者的不一致,使得装卸时间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在租船合同中都列明一些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来明确允许租船人使用的装卸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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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英国判例,对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合法最后航次和非法最后航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等做出分析,并提出了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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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以及全球贸易的不断增加,船舶租赁也日益频繁。海上贸易越来越多地涉及船舶租赁,各种原材料及食品等,大部分都是由租赁的船舶进行运输的。即使是班轮航线上的集装箱船舶,也有很多是租赁的船舶,它们或者是为融资的目的而光船租赁的船舶,或者是作为船队的补充而定期租赁的船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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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市场风险,集装箱班轮公司通常采取自有船舶和租赁船舶并行的营运方式。据Alphaliner航运咨询公司统计,全球十五大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自有运力和租赁运力分别为639.97万TEU和637.56万TEU,即租赁运力约占总运力的49.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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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费率/租金支付/宽容期 在租金费率的规定上,老版本里只有一种规定,即按每月,并按在规定的船舶的夏季载重线的船舶(包括一定数量的船舶的燃料和物料)载重量计算。新版本里也有这样一个规定,只是按每30天计算。但新版本里还增加了一种计算方法,那就是规定一个不直接和船舶载重量挂钩的日费率,以供船租双方选用。集装箱船舶的租赁,都是规定这种日费率的,散货船舶的租赁,也可以这样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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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期租实务作业,比较分析常见的租约范本中关于销约日调整标准条款的法律效力,指出其中部分租约范本关于销约日调整标准条款因在利益倾向上的偏颇、逻辑上的混乱而产生的实际问题,并从平衡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对现有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