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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海峡发生的一起船舶碰撞案例,在判定应该使用的规则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案件一拖三年。此文结合该案例对有关规则及新加坡海峡的航法进行了探讨,进而对当时情况下应该使用的规则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较为科学合理的界定,以期对航行于该区域的船舶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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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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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法是一部比较先进的程序性法律,但也存在着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以我国海事法院现阶段审理的船舶碰撞案件为例,其中就存在一些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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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国外很多国家诉讼制度中都有所体现,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如何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相关规定,本文通过分析2007年的一个船舶碰撞案例,介绍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海事诉讼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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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据有关资料统计,约80%海事源于人为失误[1],其中船舶碰撞原因中的人为因素高达89~96%[2,3],船舶搁浅、触礁占90%[4],那么为什么在航海中有如此严重的人为失误呢,本文加以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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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H轮碰撞事故的教训PH轮系航行于上海至长江沿线港口的内河集装箱船舶,载箱量202TEU,船长86.6m,船宽15.6m,型深5.6m。该轮2007年3月9日2220时靠镇江大港集装箱码头卸箱,10日0230时作业完毕后离泊,当时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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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图”轮2005年第2047航次,青岛至日本大阪。9月26日13:20时,在日本对马海峡航行途中,生活区主甲板更衣室发生火灾,经船员奋力抢救后火势仍无法控制,在向机舱施放大型CO2后,船长下令弃船,22名船员无人员受伤,全部上救生艇,随后登上前来救助的外轮,于27日被送抵日本关门港,10月1日全部安全返抵上海。“向图”轮于10月6日被拖回国内,靠妥某修船厂。经勘查:该轮生活区和驾驶台基本烧毁;部分甲板、分隔壁钢板变形;机舱顶部过火,其余部分均未过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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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修正后第2章第8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事组织(IMO)第22届大会以A.910(22)号决议通过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修正案,并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现就该修正案对“规则”第8条第1款进行修改后的理解进行商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