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船员工资及其他待遇列在船舶优先权的第一项。但在航运实务中,船舶所有人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船员各种待遇的界定、船员劳务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船员申请扣船、船舶优先权消灭时效等几个方面如何行使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3.
船员外派已经成为当今航运界的一个普遍做法,而这种情况下外派船员工资请求权的优先权问题在我国的理论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通过对我国《海商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分析,得出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请求基础;结合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分析了船员外派情况下外派船员、劳务公司、船东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在此基础上得出在船员外派情况下外派船员可以依据劳动关系向船方主张工资等报酬的支付,并主张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4.
5.
航道养护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优先权作为海商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海事清求相关人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一则新的司法解释将航道养护费列入产生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范围。本文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清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6.
船舶选配“电子船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介绍"电子船员"提出的背景,分析船舶设置"电子船员"的必要性,并对"电子船员"的职责界定、能力要求、岗位设置以及"电子船员"的教育、培训、发证等进行探讨。对海事部门、航海培训机构、航运企业培养、选配"电子船员"有参考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7.
8.
安全管理中人为因素尤为重要,船舶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与“新上船,新持证,新上岗”的“三新”船员有关。近年来,中波公司把加强“三新”船员的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加大船舶培训力度,开展“传帮带”培训活动,使船舶培训成为陆地培训的补充和延伸.从而确保船员素质与公司的科学发展同步,保证“三新”船员做到行为适岗、技能适任,保证各级船员向高一级职务平稳过渡,进而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 相似文献
9.
船舶优先权的转移,是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人)的变更。法律一般认为这种转移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转让,即船舶优先权人把船舶优先权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二是代位,即第三人为船方清偿债务后,获得了原船舶优先权人所有的各种担保和利益,可代位其向船方行使船舶优先权。尽管一些国家在船舶优先权转移的问题上采取了一定的保留态度,但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海商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的立法实践来看,船舶优先权的转移还是得到承认和支持的。 相似文献
10.
11.
12.
当前,航海保障部门存在船员老龄化严重、船员分布失衡、年龄断层严重,船员队伍知识结构更新缓慢等问题。为深化改革船员管理模式,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解决船员用工问题成为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3.
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对约束船员自觉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起着促进作用;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首先对"三无"船舶概念进行介绍,然后针对"三无"船舶管理中的船舶变更登记空档期船舶类别进行认定、"三无"船舶主管机关和处置权限界定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最后从法规层面对海事部门处置"三无"船舶时规避执法风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分析近7期全国甲类三副船员适任统考科目“船舶结构与设备”的试卷,针对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船舶结构与设备”教学的实际情况,提出“船舶结构与设备”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务例》已经于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 007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对约束船员自觉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起着促进作用;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配员不足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针对《船员条例》对适用船舶配员不足做出的处罚进行讨论,盼能给相关人士做出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20.
为准确适用水运法条,严厉打击船舶肇事逃逸行为,保障水上交通秩序,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简称《内安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关于处罚幅度、证书吊销后重新取得年限等规定的比较,以及《内安条例》对船舶肇事逃逸相关处理规定不足之处的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船员条例》相对于《内安条例》既是特别规定又是新规定,2007年9月1日起,对于船舶肇事逃逸的处理应适用《船员条例》,在此前发生的肇事逃逸行为,如果未经查处,也应适用《船员条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