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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为了解决油轮货油和空载油轮燃油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CLC92)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92年议定书》(以下简称 FUND92)。CLC92 规定了船舶所有人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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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4日,丹麦驻伦敦大使馆公使衔参赞Kasper Hφeg-Jensen先生代表丹麦政府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总部签署《(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简称《(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丹麦由此成为首个签署该议定书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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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海事组织(IMO)就开始着手制定《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公约初稿在法律委员会第47届会议上进行过初步审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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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关于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补充基金”的国际大会在伦敦召开,通过了《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2003年议定书(以下称2003年议定书),从而为设立第三层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了法律基础。至此,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称《民事责任公约》)和《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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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浅析1.1产生背景及意义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解决了载运2000吨以上持久性油类船舶的油污染问题(包括货油和燃油),但对其他船舶的燃油污染问题则因未规定强制保险而使得其悬而未决。1996年,燃油污染损害赔偿成为国际海事组织(IMO)法律委员会第75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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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前言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69年和1971年分别通过《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受害者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后,上述2个公约又经过一系列修订成为1992年修正案(以下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基金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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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运输中化工产品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的日益增多,污染问题已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随之出台。文中旨在通过分析我国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赔偿方面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探讨建立机制的方法和对策,以期做好加入并履行公约的;住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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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第101次法委会(LEG)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5月1日召开。会议就促进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与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与统一解释、海事事故中公平对待海员、打击海盗行为、近海石油勘探和开采活动导致越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等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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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其大使馆公使参赞代表该国于4月14日在IMO伦敦总部签署《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丹麦已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接受批准该公约议定书的国家。IMO秘书长Mitropoulo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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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修订<1974年雅典公约>议定书》草案的最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子言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2,(9)
为统一世界各国海上旅客国际运输的赔偿责任制度,1974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8日生效。1976年通过议定书——《1976年议定书》,规定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作为公约货币计算单位。该议定书于1989年4月30日生效(中国政府于1994年加入了《1974年雅典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1990年国际海事组织又通过《1990年议定书》,提高了《1974年雅典公约》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行李损失的赔偿限额。该议定书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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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经过1969年11月10~2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布鲁塞尔召开海上污染损害国际会议,审议并通过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有关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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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手册是对人们向1992年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提出索赔的实践指南。该组织是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在1969年这两项议定书生效时成立的。1992年基金是由成员国设立的一个全球性政府问组织。该基金为从成员国油轮上溢出的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提供补偿。它是通过按海运某种石油的数量进行征税的办法融资,并由接收海运石油的实体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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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中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长,船载有毒有害物质(HNS)污染风险越来越严峻,HNS运输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加入《1996年关于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而且HNS公约本身也尚未生效,国内也没有建立有关HNS污染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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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IMO法律委员会(LEG)第109届会议于2022年3月21日至25日在线上召开,主席Gillian Grant女士(加拿大)和副主席Ivane Abashidze先生(格鲁吉亚)共同主持会议。经批准,由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法制司、海事局,外交部条法司,大连海事大学,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派员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本届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包括推动《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HNS公约2010年议定书)的生效及其统一解释、公平对待海员、防止船舶欺诈性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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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敬添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7,(9)
索赔手册是对人们向1992年国际油污基金组织提出索赔的实践指南。该组织是根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组织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在1969年这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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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长,船载有毒有害物质(HNS)的污染风险越来越严峻,HNS运输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1996年关于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而且HNS公约本身也尚未生效),国内也没有建立有关HNS污染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