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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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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宇 《中国船检》2007,(7):80-81
[案情回放]船公司A承运一批进口集装箱货物,从德国某港运至上海。A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B公司。货到卸港,B公司迟迟未提货,因而产生了大笔滞箱费。B公司最终从A公司取得提货单,并交给C公司委托其提货。C公司凭支票押箱从A公司提走了该票  相似文献   

2.
邓永 《中国港口》2009,(10):13-14
本文对《中国港口》第6期所刊登的《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一文的基本观点和阐释表示赞同,但认为该文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仍停留在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上,未能结合和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精神:二是没有结合当前一些港口经营人的具体做法加以论述.所以有些问题阐述得不够明晰。因此,侧重以上两个方面论述作者的观点以补缺。希望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阅之受到启发,以促进港口企业管理特别是生产经营管理的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3.
海上运输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民法中的留置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当货方不支付相关的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运输的货物,并可在一定条件下处分留置物以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综观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承运人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但这些法律却极少涉及承运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  相似文献   

4.
张亮  姜彤 《航海》2014,(5):21-23
造船人留置权属于《海商法》规定的狭义的船舶留置权。在船舶建造合同相对人未支付造船费用时,造船人有权留置其占有的船舶,该船舶的所有权登记情况对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没有影响。造船人基于造船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债权,可根据《物权法》对占有船舶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5.
王钧 《集装箱化》2010,21(3):29-31
1案情与争议 2000年11月16日,被告南京豪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盛公司)与被告营口市全通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全通公司包船租用豪盛公司提供的“新华海101”轮,自营口港鲅鱼圈港区运输螺纹钢1049件至汕头港,运费45万元,  相似文献   

6.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面临着诸多风险。合同留置权作为承运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起到了保护其权益、弥补其损失的作用。本文试图从海商法下留置权的定义入手,通过对法律与实践的比较与分析,探究行使留置权的正确方法与注意事项,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订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海运货物留置权是承运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运费、滞期费以及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时,得以留置并拍卖、折价或变卖该货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黄丽红 《中国水运》2009,(10):113-114
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取得条件、担保债权的项目以及留置权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不合理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想。  相似文献   

9.
李立菲  杜萱 《世界海运》2004,27(2):38-39
“承运人对船载货物的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留置权。本文通过对国内立法趋势的研究以及国外相关法律的比较,得出了承运人对船载货物行使留置权不应以货物所有权归属债务人为条件的结论,并详尽阐述了相关理由。  相似文献   

10.
王钧 《水运管理》2010,32(10):34-36
针对我国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货物控制权的规定比较笼统和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根据《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货物控制权内容、主体、行使及转让等方面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在航运实践中如何正确行使货物控制权。  相似文献   

11.
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12.
邬远和 《世界海运》2006,29(6):42-44
船舶留置权是债权担保的主要方式之一,阐述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修船实务中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3.
留置是港口生产经营中广泛适用的一种担保物权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依据该规定,如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时,港口经营人可以将依法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货物,以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分,将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这样的行为就是留置.而港口经营人行使的是留置权.其占有直至通过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的货物就是留置物。  相似文献   

14.
刘彩英  崔常秀 《中国水运》2006,6(6):240-242
无船承运业务下存在着两种承运人,即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于这两种承运人是否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本文认为这两种承运人都享有海上货物留置权。  相似文献   

15.
王根兴 《水运管理》2002,(5):17-18,8
无论是买卖合同的订立,还是信用证的开具,或者是运输合同的订立,相关当事人均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承运人提出对某些货物的运输要求,也称运输指示。此类运输指示经一方提出,并经另一方接受后便成为接受  相似文献   

16.
王安安 《水运管理》2014,36(9):33-36
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水运文献信息》2005,(10):27-27
目前,在国际海洋运输中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针对不同类型的货物而采用运输货物的船舶类型、装卸设备也就不同。针对具体货物从船型、装卸设备两方面介绍如何运送超大件货物。  相似文献   

18.
19.
<正> 在到达港.运输货物完成了向收货人交付后,令港口经营人头疼的便是不能及时收取港口费用。港口经营人在催讨不着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令港口经营人困惑不解的是:官司还不一定能打赢。有位同志甚至告诉我,他们那里有个收货人坚持要提货,却坚决不付费。于是就提出一个问题:收货人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吗?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要提醒大家注意:第一,收货人是指运输合同中的第三人,即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指定的有权提货的人。第二,提货人不一定是收货人。有些同志认为凡是到港区来提货的都是收货人,是收货人就应当支付港口费用,其实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20.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审批与现场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江 《水运管理》2007,29(3):31-33
结合基层海事机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工作实践,分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审批与现场监管的关系,认为海事监管动、静态业务之间是不可或缺的互补关系,并对实现两者互补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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