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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2017年12月开始试点邮轮船票制度,规定所有邮轮公司统一使用上海港邮轮登船凭证,旅客必须凭票进港、登船。但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之中均有观点否认登船凭证的船票属性。登船凭证符合邮轮船票的法律定义,具备船票作为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凭证的全部功能。登船凭证和船票的签发人均为承运人,即使在包船模式下登船凭证也具有船票的属性。据此登船凭证的法律属性就是邮轮船票。主张登船凭证不是船票的观点并不具备充分依据,而且无助于维护邮轮旅游各方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重新陷入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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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海运》2018,(12)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于邮轮旅游的直接影响主要集中于第二编"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二节"客运合同"。草案第600条增加的关于实名制客票挂失补办的规定,由于邮轮船票大多采用电子形式,因而对于邮轮旅游影响较小;草案第604条增加的关于"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的规定,对于规制邮轮旅客的"霸船"行为具有鲜明的积极意义;草案第605条规定承运人在迟延运输时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无法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可能过度加重承运人的责任。为了应对该条对于邮轮旅游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建议《海商法》修改时增加关于邮轮旅游航程变更及其处置的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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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邮轮游客的求偿困境,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背景,分析我国建立邮轮旅游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困境,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邮轮承运人强制责任险制度。完善邮轮旅游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有:厘清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海上邮轮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关系;建立邮轮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提高邮轮旅游的保险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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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邮轮旅游合同纠纷缺乏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规制的问题,以邮轮旅游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为研究对象,指出实践中管辖划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并从旅客与旅行社,以及旅客与邮轮公司合同纠纷的角度,分析司法管辖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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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邮轮游客满意度,针对现阶段我国邮轮旅游市场运营现状,以皇家加勒比邮轮公司的"海洋量子"号对客人的调查问卷数据为研究数据,结合邮轮旅游满意度相关理论,从邮轮餐饮、船上服务、岸上观光、邮轮公司及旅行社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等方面,运用内容分析法对"海洋量子"号邮轮在我国市场满意度问题进行研究,从邮轮公司、邮轮母港和旅行社等多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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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由包括提单在内的整个运输合同确定,而第二种托运人与承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则由提单确定,无论第一种托运人的名称是否出现在提单内,他都有权以海上货物运输同当事人的身份依据合同(有时仅就表现为提单)起诉承运人,而第二种托运人的名称只有写进提单,才具有提单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对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诉权。但他无权就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第一种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内容起诉承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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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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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货物交付法律关系中承运人担负的一个重要义务,也是承运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将货物由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服务,但是单纯的位移显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全部目的,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取货物的人也是同等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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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我国司法实践较少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承运人违约责任。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当认定民事关系是否存在涉外因素;其次在冲突规范的适用方面,《海商法》第269条作为关于海商海事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一般规定适用,但对于具有消费者合同性质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而言,还应考虑《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关于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最后就《1974年雅典公约》的适用而言,需要同时考虑公约是否应当优先于《海商法》适用,以及是否符合公约本身的适用范围。关于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974年雅典公约》及《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以一般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推定为例外。承运人过错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预见性,二是损害发生的可合理避免性,后者的实质是判断承运人避免损害发生的行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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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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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户和公司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在通常情况下,货运代理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当其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向客户签发提单时,其身份即变成了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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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广东省邮轮旅游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对广东省邮轮旅游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参考邮轮旅游的实际营运情况,按照邮轮航线的不同,将广东省邮轮旅游游客划分为境内邮轮旅客及境外到访邮轮旅客,并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航线预测广东省港口邮轮旅客运量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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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中的火灾免责问题。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只要火灾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即使不是发生在船舶之上或海上航行过程中,承运人仍可以享受免责。从免责主体方面而言,只要构成海商法上的承运人,即有权主张火灾免责,无船承运人也不例外。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承运人本人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被告】上海瀚航集运有限公司【案情回放】浙江惠隆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隆公司)与印度ALAQSA公司之间成立了贸易合同关系。惠隆公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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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仲裁条款效力的复杂性源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提单只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在班轮运输情况下,托运人通常根据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费率及运输条件向有关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机构洽订舱位,一经承诺双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签发提单只是承运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而提单上往往只有承运人的签字,而没有托运人的签字。船公司的提单一般事先印就并公开,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通常知道或应当知道提单上条款的内容。因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