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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能不能留置货物?
留置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但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不受此限制;
(三)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四)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包括: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因运输、仓储等关系产生的支付陆路运费、仓储费等纠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运代理企业可以行使留置权.出口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企业负有按照委托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该义务与留置权相抵触,不能行使留置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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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垫付运费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受托人)可能面临着无法从委托人(转委托人)处收回运费的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货运代理人经常采取扣留全部或部分单据(本票业务或前票业务的)的做法,催促委托人(转委托人)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其已垫付的海运费。笔者认为,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保留单据;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运代理人交付单据的义务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给付义务,是货运代理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包含在主给付义务中的,货运代理人不能以委托人未支付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为由不履行向委托人交付单据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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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归责原则是违约责任的核心问题,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是否以过错为要件,直接影响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范围。货运代理纠纷涵盖多种性质的法律关系,致使货代企业向委托方承担责任可能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中以货运代理合同的过错责任最为典型。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司法解释)自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第2条、第10条规定引发了对货运代理过错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新一轮探讨。笔者尝试分析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并结合2012年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探析货代企业承担过错责任所面临的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和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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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贸易条件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会导致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方面引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实践操作中,因种种原因不交单或不正确、不及时交单的现象较为普遍。本文欲探讨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交单对象确定以及交单错误的法律后果,最后对关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提出了些规范措施,从而寄望对缓解货运代理环节纠纷,构筑和谐货运秩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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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98年1月1日,土畜产公司与中化公司就有关代理向美欧出口化工品业务签订了代理出口业务协议书。同年7月30日,中化公司与德国EICHRODT CHEMIE GMBH签订了35吨二氧化硫脲的售货合同,每吨1855美元CIF汉堡。 为出口二氧化硫脲,中化公司的职员向山东韩进公司订舱,但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表明的托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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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某涤纶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05年8月29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运送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物由上海港出发到香港,清关离港,再派拖车运到广东中山市目的地,全程报价为人民币7 4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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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internationalfreight forward,以下称“货代”)在现代海运物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代有时充当代理人,为货主提供订舱、报关等代理业务并收取佣金。有时又充当独立经营人,履行运输合同义务并收取运费。这种角色双重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纠纷的产生。特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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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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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上海日用玻璃制品公司诉称,在1998年10月10日与青岛保税区嘉德国际工贸中心(简称“嘉德工贸”)达成出口巴西玻璃器皿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远期信用证付款。嘉德工贸要求原告将货交被告美国通用航空货运有限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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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末,外经贸部下发通知,提请外贸企业注意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货运业务风险自从有了国际贸易运输和货运企业经营活动就已经存在.关键是如何认识和识别它,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和积极防范.作者刊登在今年第五期<水运管理>杂志<国际货运业务风险分析、防范与管理>一文就货运业务风险概念、风险基础、特点、类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易产生风险的主要环节,货运业务风险防范与管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等,做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然而,理顺货运市场关系,规范货运市场秩序,创造良好货运活动的外部环境,乃是货运代理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本文,就此作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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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绍兴市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海外)被告:杭州南华货代部(以下简称南华货代)被告:上海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轮公司)2000年7月,南华货代接受绍兴海外委托,为其办理四票货物自上海至埃及塞得港的出口货运代理事宜。南华货代接受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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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上运输的发展来看,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无船承运人是在货运代理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尽管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两者之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容易混淆的地方。本文首先明确了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的涵义及其业务范围,然后对两者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与分析,并对无船承运人今后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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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与国际货运代理的区别
(一)定义之区别
1.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简称货运代理)来自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freight本意为被运输的货物,forward作为动词有发送、转运之意,所以forwarder可以理解成"运送东西的人"或"代运人"或"转运人","the freightforwarder"本意就是为他人安排运输的人.目前国际上对于货运代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称谓,有的国家称之为"通关代理人"或"清关代理人",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货运承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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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行使的"扣单"行为,是对抗货代合同相对人违约行为的救济手段,可阻却违法性。"扣单"行为并未针对无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一方,即使该方的商业利益客观上受到了影响,但因不具有"胁迫"的故意和违法性,故不构成对该方的"胁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