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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定义和类型、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承担及承运人救济方式角度论述我国法律制度在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建议:(1)明确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类型为收货人不明和收货人拒领2种;(2)阐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3)应将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结合适用,以保障承运人利益。  相似文献   

2.
<正>目的港无人提货案件的发生较为普遍,各方应当注意涉及的免责和减责的情形。目的港无人提货是指托运人委托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将受托货物运输到境外目的港后,因收货人拒绝提货,或无法有效通知到收货人等状况致使货物滞留目的港。目的港无人提货是非常常见的海商争议,一旦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  相似文献   

3.
胡道华 《中国水运》2007,7(4):245-247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根据提单承运人负有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承运货物的义务。当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如何履行交货义务是承运人面临的一大难题。现有法律规定对此救济不足,本文提出将提存制度引入我国海商法领域,以完善我国海事法律相关规定之不足,更好的平衡海上货运关系方的利益,促进我国海上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4.
王琰 《珠江水运》2009,(9):41-43
目的港无人提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是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解决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匮乏、模糊、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不相适应,在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主体之间,没有形成清晰的权利义务划分的界限。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与2008年12月通过的《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责任主体研究。  相似文献   

5.
本文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分析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研究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王英鸽 《中国水运》2008,8(1):260-262
本文主要阐述了承运人在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于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或迟延提货致使承运人交货不能所产生的原因、后果,以及承运人在此种情况下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承运人请求救济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彭博 《集装箱化》2007,18(4):8-10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由于目的港收货人不明,收货人拒绝提货,越来越多滞留在目的港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带来巨大损失。研究如何避免产生超期重箱、一旦产生如何处理以便将承运人及各有关方的损失降低到最小,对集装箱承运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张小弟 《水运管理》2024,(2):15-17+38
近年来,在贸易往来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无人提货的现象频发,国内各海事法院关于该类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梳理我国立法体系发现,我国法律对无人提货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和不足。为此,对涉及该问题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进行梳理,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对无人提货现象的相关主体其权利义务加以明晰,将无人提货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界定,并建议将相关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时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9.
张黎 《集装箱化》2018,29(5):26-27
正目的港货主弃货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货主拒绝提货并放弃货物的行为,其原因包括:货主无力支付运费;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货物失去市场价值;货物发生损坏,失去使用价值;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存在贸易纠纷;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货物无法通关;等等。目的港货主弃货往往会给承运人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和损失,而承运人处理不当则会导致损失扩大。针对目的港货主弃货,承运人有必要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及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相似文献   

10.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11.
王蕾 《航海》2011,(2):30-31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以致承运人的集装箱被长期占用,产生大量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此时,案件审理的关键即为该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应由谁承担,以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如何确定。只有明确了费用的承担者及金额,才能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正确判断,从而决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12.
周钺 《集装箱化》2009,20(8):4-5
超期重箱指的是在目的港超过规定期限仍无人提取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超期重箱的产生导致集装箱被长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巨大损失。 1超期重箱产生的原因(1)发货人利用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装运废轮胎和废电器等废弃物品,谎报货物品名、件数,并虚拟目的港收货人,致使承运人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根本无法联系到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13.
李永生 《水运管理》1999,(12):24-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水路货物运输实行运单制度。水路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的运输合同,起着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作用。同时,水路货物运单亦是承、托、收及装、卸货港港口经营人交接货物、制作货运记录、结算费用的货运单证和保存备查的原始凭证。水路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联)还是收货人在目的港凭以向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办理提货手续、提取货物的提货凭证。本文就运单在提货时能否由非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以其本人名义提货即运单转让问题进行探讨。一、现行水路货物运单的流传与提货根据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6水路货…  相似文献   

14.
无人提货一直是困扰集装箱承运人的一个严重问题,其含义是指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或者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在目的地滞留超过两个月无人提取的情况。下面的案例就是~起典型的由于买卖双  相似文献   

15.
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并无义务一定通知收货人的货物已运抵港.但承运人通常以登报或寄送提货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货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责任、风险则均由收货人承担”。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某公司向德国进口商出口圣诞蜡烛,该货物于10月底由我国北方港口装船,但承运船舶直至12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德国汉堡,由于该票货物未能在圣诞节前到达汉堡港,便无法按照正常价格向市场销售,致使德国进口商拒绝接收货物.国内出口商只好将该票货物运回国内,并需要承担运费等相应费用.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内出口商只能根据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进行索赔,但根据合同和提单条款,承运人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进而希望以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获得赔偿,但是按照该案的适用法律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尽管承运人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才将货物运到目的港,但仍然不构成迟延交付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能承担全部的损失.这一看似不合理但实则合法的结果,足以引起我国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刘冰 《水运管理》2006,28(1):27-29,33
以中国法为背景从合同义务来源分析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分析通知义务的对象、形式,由通知产生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以及通知与无人提货责任的关系等。  相似文献   

18.
货运代理企业在业务经营中时有遇到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费用的法律问题,困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本文精选了有代表性的案例,从法理入手进行剖析,为企业提供了可参照的法律依据,从而使企业可以做到端口前移,以法律规避贸易风险。  相似文献   

19.
张雯 《航海》2013,(3):16-17
承运人根据境外目的港法院生效的司法裁决或令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可视为已完成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交付义务,一般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但人民法院应综合分析境外目的港法院所作裁决的相关背景,若裁决有违我国  相似文献   

20.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国际航运实践,就承运人妥善行使提单批注权的五则警语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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