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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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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海 《航海技术》2004,(3):75-76
全世界保赔协会共有16家,船东选择保赔协会时,应该考虑以下的因素:①可靠性。保赔协会不但要有承受巨大风险的能力,而且能在船东一旦出险后,能提供运输各方所能接受的担保。这种信用和资信担保的可靠性就显得十分重要。②通讯代理网络及服务水平。因为船舶在全世界各地航行,出险后,协会应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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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素君 《世界海运》2004,27(6):35-38
保赔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相互性”是其基础和灵魂。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当事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内容更为详细,投保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定性,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更为严格,近因原则在某些条件下有所偏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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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6.
余彬 《世界海运》1999,22(3):33-34
主要介绍了保赔协会的职责和地位,在目前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指出只有在保赔协会与船东的精诚合作下,才能使互保体制得到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沈滨 《天津航海》2002,(2):48-49,59
近十几年来,与保赔协会有关的对船舶本身及所载货物的公正检验业务日趋增多,对检验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上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为此,我们应该从多方面掌握和了解这 种检验的特点,以求近一步完善和优化质量,不断增强在这一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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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茜 《水运管理》2020,(6):15-17
为帮助船舶抵押人及船舶抵押权人在设置船舶险和保赔险的抵押权时更好地维护各自利益,主张各自权利,对比两个不同险种的保险权益转让书、保险承诺函及损失赔偿(支付)条款的内容,分析船舶险和保赔险的保险权益转让唐玄奘条款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梳理船舶保险权益转让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船舶抵押人、船舶抵押权人及船舶保险人在发生案件索赔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  相似文献   

11.
王存军 《航海》2004,(6):31-34
【案情】 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山航运)诉称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人保)于1997年1月1日签定船舶保险合同。期限自1997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保险条款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6年1月1日保险条款承保一切险加战争险。1997年11月8日,塞浦路斯籍"继承  相似文献   

12.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原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殷悦 《中国水运》2007,7(1):259-262
可保利益原则是海上保险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纵观可保利益原则的发展历程,其一贯的主要内涵可被简化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可被执行。本文试图揭示可保利益原则的内在属性和实在价值,并对其发展前景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13.
郑庆寰 《珠江水运》2012,(20):58-61
今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上海主持召开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座谈会时指出,随着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推进,航运业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但与航运业的发展需求相  相似文献   

14.
海商法的性质与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凤宁 《中国水运》2007,7(8):263-264
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直接影响到一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与适用。在我国,海商法是作为民事特别法的地位出现的,这包括固有性、专业技术性以及涉外性与国际性。不过将来可能会因为《商法通则》的出现而使得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发生一定的改变。  相似文献   

15.
李凤宁 《中国水运》2007,7(1):255-256
保赔保险作为船东相互保险形式,在海上保险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保赔保险的法律明文规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此保赔保险纠纷只能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立法,这不仅不利于保赔保险纠纷的正确审理,也可能阻碍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据此,应该在借鉴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保赔协会以相互保险社这一保险组织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单列一节规定保赔保险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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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2015年保险法》对原有的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进行了革新,保证义务的履行与违反的要件均发生了改变,责任中止制度和"与实际损失无关条款"创造了新的事实上的公平,带来新面貌的同时也引发了基于法条本身的新问题。本文以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改革举措为主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为辅,通过理论介绍的方式,从保证义务的定义、种类、法理基础、履行与违反的构成要件及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这六个方面构建了当前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新框架,最后通过历史的方法探寻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发展脉络并对改革后引发的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徐华 《中国船检》2010,(10):27-31,102-103
船东保赔保险起源于英国,承保保赔保险的船东保赔协会是在以互助形式承保船舶保险的组织基础上逐渐演变而形成的。保赔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保险公司也在承保,但从该险种的历史发展到当今世界承保主渠道的保赔协会的体制来说,保赔保险不能简单的视为是一种商业保险,它是建立在保赔合同基础上的一种互助保险,完全或基本体现保险"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大数法则理论,实现保险在社会中的补偿职能作用。然而,保赔保险也并不是对于船东所有风险全盘接收,而是以商业合同约定的形式对风险做选择性的承保,对投保的船东做有条件的筛选,因此也必然会促使船东为了能使自身的风险获得协会的保险保障,而面对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的现实,从而更好地达到合同约定投保的条件要求。  相似文献   

19.
刘怡如 《中国海事》2006,(11):24-27
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20.
王伟明 《世界海运》2004,27(3):35-37
就ISM规则的实施对海上保险的影响进行了介绍,规则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默示保证、重要情况的认定及保险人举证方面产生的影响;在责任险方面,符合规则规定将是保赔协会作为承保责任险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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