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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赔保险作为船东相互保险形式,在海上保险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无关于保赔保险的法律明文规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险组织资格,因此保赔保险纠纷只能适用有关合同的一般立法,这不仅不利于保赔保险纠纷的正确审理,也可能阻碍保赔保险的正常发展。据此,应该在借鉴先进立法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保赔协会以相互保险社这一保险组织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单列一节规定保赔保险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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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船舶海事事故后,受害第三人需要突破“会员先付”条款才能向船东互保协会索赔。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对其只能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为突破该条款,可在区分强制责任保险和普通责任保险后,附条件的适用代位权规则。若要完善保赔保险,一方面是对其法律地位进行合同的目的性解释规则,另一方面可在《海商法》中加入保赔保险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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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介绍了保赔协会的职责和地位,在目前市场萧条的情况下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指出只有在保赔协会与船东的精诚合作下,才能使互保体制得到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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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特点和性质是理解和应用海商法的基础,文章认为,海商法是一个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广义海商法与狭义海商法的特点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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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赔保险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海上保险合同,“相互性”是其基础和灵魂。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对其适用时呈现出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具体而言,当事人履行的告知义务内容更为详细,投保主体具有一定的限定性,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更为严格,近因原则在某些条件下有所偏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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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轮纠纷日益增多,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纠纷下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问题成为一时热议。从邮轮合同性质、法律适用、邮轮公司法律地位的递进关系着手分析邮轮公司责任限制问题,探讨其适用责任限制的合理性及法律依据,对邮轮公司是否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做出判断,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责任限制规定的问题。经过以上分析,得出邮轮公司适用责任限制制度,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五章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海商法》修改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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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中关于船员外派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海商法》中某些方面的缺失和滞后严重影响着立法目的实现,特别是关于船员外派方面,直接导致了对船员的保护不足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结合船员劳务外派工作实务中的一些常见问题,从修改完善《海商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在《海商法》中设立专章或单独设立《船员法》来对船员外派的性质、外派企业的法律地位、船员的特殊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为船员的法律救济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