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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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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建华 《集装箱化》1993,(11):17-19
菲亚塔提单(FIATA B/L)条款提供了一种在多式联运中保护货运代理人活动的体制.这些条款也允许货运代理人提供给其客户有关处理索赔的某种程度的再保险。另外,作为联运单据,菲亚塔提单可以转让,也可以作为集装箱联运单据,代替传统的纯海运提单。本作马克·布克.(Mark Booker)回顾了菲亚塔提单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使用情况。  相似文献   

2.
第二十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货物时,已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托运人陈述或多式联运单据上所列货物内容与实际接收货物的状况不符,但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凝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的说明。 多式联运经营人未在多式联运单据上对货物或集装箱的外表状况加以批注,则应视为他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或集装箱。  相似文献   

3.
中国政府在1989年发出指示。要各交通航运业联合开发“多式联运”之运输模式,提供“一条龙”的货运服务。“多式联运单据”经过上海港、天津港及大连港3年试验后,多式联运于1993年正式在全国开展。当时多式联运行业管理还未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4.
目前.货运代理人协会国际联合会(简称:菲亚塔.FIATA)以更为现代化的多式联运提单本,替代了众所周知的运输单据“可转让的菲亚塔联运提单”。  相似文献   

5.
刘国强 《集装箱化》1998,(12):19-19,22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早已存在,但一直发展缓慢,只是近30年来集装箱运输大发展后.多式联运在世界范围内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主要方式.集装箱运输应发展为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而多式联运是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高级形式。当今世界,国际集装箱运输已进入多式联运时代。  相似文献   

6.
泉水 《集装箱化》2003,(12):44-45
1确定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过程和其他的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一样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也是多式联运公约的核心问题。不过 ,在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 ,有关的国内法律还不完备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既无任何规章可以制约 ,就只能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  相似文献   

7.
<正>多式联运“一单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一份多式联运全程提单,并由区段承运人根据运输要求依次完成相应作业。多式联运“一单制”可以解决多式联运业务中存在的各种运输方式间作业规则和单证不统一、不标准的问题,在货主、货运代理人、区段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基础设施运营商等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多式联运信息共享,  相似文献   

8.
张笑笑 《珠江水运》2023,(13):83-85
将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有机组合多种运输方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综合性较强的一体化货物运输体系,即为集装箱多式联运。该类型运输方式不仅具有成本低、缩短运输时间以及简化运输手续的优点,同时对我国运输行业革新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基于此,本文对集装箱多式联运优势进行分析,并从货源地调查视角客观评价与阐述集装箱多式联运经济性,以期正确认知集装箱多式联运未来发展趋势,从而提出助推集装箱多式联运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助推我国运输行业新发展。  相似文献   

9.
张孝伟 《集装箱化》2007,18(11):30-33
阐述多式联运承运人一些基本问题,指出多式联运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探讨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问及责任范围,对当前关于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一些争议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认为法律规定的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存在一些不舍理的地方,多式联运承运人应该对迟延损失负责,当其自己从事海运区段运输时享有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对联运提民多式联运提单的研究,在国际贸易、运输迅猛发展的今天可以说是方兴未艾。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人们对这两种提单的认识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加上不同国家、地区法律规范之区别和长期形成的惯例,致命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统一,实际应用中也未能被有关方所普遍接受。  相似文献   

11.
为使集装箱海陆多式联运模式选择能更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分析碳排放影响因素并建立海陆多式联运碳排放计算模型和运输成本计算模型,在此基础上建立基于碳排放量、运输成本、运输时间的多目标决策模型,通过决策模型进行联运模式的比较选择。以哈尔滨市至泰安市的集装箱海陆多式联运为例,应用以上多目标决策模型得出"铁―海―铁联运"模式为最优方案。  相似文献   

12.
在跨境多式联运业务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当事方、多式联运业务的全程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对于货损发生在国外某一运输区段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应依照准据法分割适用理论,适用货损发生地所在国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或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需要依职权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法院应当遵循合法高效便捷原则,主动予以查明,不能简单以未能查明为由适用中国法。建议多式联运业务相关方充分了解可能涉及的中外法律或国际公约,尽力规避多式联运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13.
林珊仟 《中国水运》2009,(9):101-102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无疑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目前我国对多式联运单证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有关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多式联运单证的流转过程入手,将多式联运单证的功能放回到多式联运单证的流转环节中进行研究,认为多式联运单证在不同的环节所体现出的功能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14.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通过这个国际合作新平台,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和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多式联运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国际多式联运网络运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创造了条件。特别是,考虑货物时间价值,反映了现实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客户需求的决策过程,建立数学模型,以满足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广义最小总成本和客户满意度。算例分析中,考虑不同情境下结合客户货源,实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客户满意度较高的水平下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5.
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一种新型的运输方式。因而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赔偿责任方面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至今,国际上尚无统一的国际公约规范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有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文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赔偿责任问题作了较系统的分析。希望它能为正在开展的国际多式联运试验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6.
多式联运起源于美国一战期间的集装箱运输,它是以集装箱运输为主的高级运输组织形式,其基本特征是将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连贯起来,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一票到底、全程负责,最终实现货物运输“门到门”服务。按运输范围可分为国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按参与的运输方式可分为海铁联运、公铁联运、海公联运、海公铁联运等。这种运输方式能够使铁路和海运、公路、内河运输完全地结合成一条运输链。  相似文献   

17.
调整组织体制以适应用户需要。美国是一个多式联运最发达的国家,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在发展国际多式联运方面现更加是生机勃勃。在美国从事多式联运的运输公司,一般是以某一种运输方式为主.兼及其他相关的运输方式;至于代理性质的联运经营人.可能是什幺运输方式都不直接经营。  相似文献   

18.
金鼎 《集装箱化》1994,(6):12-12
为确定国际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等而签订的公约。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发达国家对国际多式联运的控制.发展自己的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从1973年开始,经过7年的谈判,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5月制订了《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分序言、8个部分共40条和1个“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的附件。其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9.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交通部、铁道部1997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则》颁布后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的反应,从此我们国家终于有了一个管理多式联运的法规·使得管理多式联运有法可依.经营多式联运有序可循,《规则》的实施将促进多式联运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汤震宇 《中国港口》2014,(4):19-20,24
<正>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后得到蓬勃发展的一种新的运输组织形式。1980年5月,联合国为了适应并促进国际贸易及运输的发展,在国际多式联运会议上,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总则第一条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合同法》、《海商法》对多式联运也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由于海上集装箱运量巨大,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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