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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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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诉前扣船     
张波 《天津航海》2001,(4):3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特别程序法》)已经实施,从而取代了我国最高法院1994年7月6日实行的“关于海事法院诉前扣押船舶的规定”。该法的实施为实施诉前扣船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诉前扣船的意义、诉前扣船的实施,错误申请扣船及诉前扣船与船舶拍卖的法律冲突作一阐述。  相似文献   

2.
错误扣船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因海事请求而申请扣押船舶作为一项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无论是从《1952年公约》到《1999年公约》,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和1994年的《扣船规定》到《特别程序法》颁布生效,立法上日趋完善,司法实践中亦被广泛采用。司法实践中错误扣船的案件虽鲜见发生,但完善对错误扣船问题的规定,亦是一套健全的海事请求保全法律体系所必需的。  相似文献   

3.
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作财产保全处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发展成为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对物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4.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5.
新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作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到目前为止规范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的唯一一部专门法规。这部法规,对管辖、海事保全担保等方面都做出了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诉讼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黄霞 《珠江水运》2006,(1):33-34
引言扣船制度作为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司法强制措施为手段,通过扣押船舶,以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由于船舶价值巨大,一旦被错误扣押,随之引发的利息损失、港口规费、船员工资以及因不能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相当可  相似文献   

7.
一、海事强制令是行为保全令和行为执行令的共生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8.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章第三节对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作了规定,其中第93条规定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和范围,这和《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相似,可以看作实体法规定。第94条、95条、96条则分别规定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诉讼主体的变更和共同  相似文献   

9.
确立涉外海事诉讼 管辖原则的重要性 涉外海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和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海事诉讼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10.
海事强制令是出现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新的概念。《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 条规定:“海事强制令, 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很显然,若是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是不能发布海事强制令的。同时,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程序的规定,冻结与之相关的财产。玛瑞瓦禁令是英国海事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当时的英国法律不允许在判决之前先行扣押或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与资金,只有在玛瑞…  相似文献   

11.
依据现行法律,海事破产案件本身应当由地方法院管辖。以破产申请受理为节点,此前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继续审理;而后新提起的衍生海事海商诉讼应当由地方法院集中管辖,但如果地方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则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相应的海事法院管辖。由于海事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未严格遵循上述规则的案例。为进一步专业、高效地处理海事破产案件,建议先通过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将破产衍生海事海商诉讼直接交由海事法院管辖,待时机成熟时,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将海事破产案件本身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12.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法律制度,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在海事诉讼程序启动前,依法采取保全证据的强制措施,从而有效地维护证据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的一项海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所确立的制度,突破了我国原有的只能在诉讼中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充分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需求.这一制度对于维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陈耀 《世界海运》2014,(4):41-43
<正>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6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以致于同样的海事请求,有的海事法院责令提供反担保,有的则不要求提供,甚至同一海事法院内部不同业务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做法也不尽一致,给当事人造成困扰。因此,很有必要对此类情况进行予以规范和明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且存在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  相似文献   

14.
关正义 《船艇》2005,(6):50-52
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15.
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健民 《中国船检》2001,(10):45-46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航运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这种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  相似文献   

16.
一、错误扣船之赔偿责任错误扣船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扣船,是依法扣船的反动和异化。在处理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首先,损害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前提,如果损害是臆想的,不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则即使错误扣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才能获得赔偿,法律古谚  相似文献   

17.
肖健民 《中国船检》2001,(11):43-44
在第10期上,我们探讨了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海事强制令作为一项突破我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理论的"行为保全"法律制度,其所具有的理论意义不言而喻.同时,海事强制令对于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海事权益,维护我国海上营运秩序,促进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船舶碰撞纠纷中,海事被请求人通常以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海事请求人申请的扣船措施,对于如何认定被请求人扣船担保数额,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6条第1款之中规定应当与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数额相当,但并未对"其债权数额"有更详尽的解释.通过剖析司法实践案例,认为前述所涉"其债权数额"应当允许海事请求人对...  相似文献   

19.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海事证据保全虽然理论上可以说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但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对它进行了规范。其中第62条就明确界定: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  相似文献   

20.
一、船东互保协会的性质 依据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章程第二条的规定,“船东互保协会是船东互相保险的组织,其宗旨是维护与保障其会员信誉与利益,并为之提供各项专业性服务。”(本文采用1995年4月21日生效的章程)从这一宗旨不难看出,船东互保协会是一个由船东组织起来相互保险的、非营利的公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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