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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作业委托人(货主、承运人和其他有关方)的委托,在其控制或有权使用的场地,对海上运输的货物提供或安排堆存、装卸、驳运、储存、装拆集装箱等与运输有关服务的人。他不包括货物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海上货物运输港口经营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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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功能、管理职能与我国港口管理体制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港口功能 港口,是指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货物装卸、储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并按照一定程序划定的具有明确界线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场所。 港口是交通运输的枢纽,执行货物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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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港口作业服务市场的形成与行为主体 据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版的《港口与经济发展》一书介绍,美国与非洲国家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总货运成本的40~60%;对于中等运距的班轮运输,船舶港口使费占货运总成本的三分之二。可见在水路运输生产运程中,港口服务环节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按照目前的运输市场体系,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对市场进行分类,无论如何进一步的细分化,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也不存在。这是因为港口作业服务市场中供给方作为行为主体的资格没有确立。 1992年交通部《国营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明确港口不再是承运人。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也明确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新“两规”沿用海商法中承运人的定义、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无船承运人为承运人。从事货物装卸、储存和驳运等业务的港埠企业为港口经营人。港口不再是承运人,其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港口经营人。港航之间的关系从承运人内部关系转为平等的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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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在履行港口散货装卸作业合同后,作业委托人以记载散装货物数量和品质状况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作为约束港口经营人的纠纷较多。散货的商检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否约束港口经营人,航运实务中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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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港口费用被大量拖欠时,港口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一些支付能力欠佳的货主,采取扣留部分货物中止交付的办法来催促其支付费用,这种行为是法律上的"行使留置权"。在实际操作中因行使留置权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当前,港口所扮演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从传统意义上的仅对货物进行装卸、储存、驳运、费收等活动发展为集商业、综合物流枢纽、全程运输服务中心等为一体的综合化、运输化、服务化、多功能港口形态。同时,港口经营人的身份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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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通过对港口经营企业港口货物作业合同进行法理分析,提出(1)港口货物作业合同应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2)在保证优先适用双方商定条款的基础上,可整体并入法律法规作为补充;(3)在作业合同中没有必要规定留置权;(4)将合同作为一个统一整体进行条款设计,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设计应注意全面、具体、可行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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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以下简称《港规》)发布之后,出现了这样一种说法:现在,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已经完全确定,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作业合同的约定,由《港规》进行调整。港口经营人不必再考虑运输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需按作业合同履行就是。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也没有错。但是,如果因此就将作业合同与运输合同完全割裂开来,否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否认港口作业为水路运输服务的从属性,那就不对了。在实际运作中就有可能发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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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口协会价格委员会 《中国港口》2001,(7):40-41
港口对货物进行装卸作业和各种服务工作,为船舶提供港口设施和劳务,因而向货主和船方收取的各种费用的总称为港口费,港口收费的标准即为港口价格。本报告主要根据目前港口价格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我国价格改革的政策分析现行价格形成情况,提出今后对港口价格的管理方法和形成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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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现行港站经营人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法律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调整,结合港站经营人公约草案和我国港口作业合同,对港站经营人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旨在对我国尚未通过的港口法、各港站经营人在调整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以及赔偿责任方面提供平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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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服务是对外贸易运输的重要环节之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是承办一切中外籍船舶,包括工程船、科学考察船、旅游船、军事舰船靠泊作业的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海关、边防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船舶和货物进行联合检验、检查,协助船舶方面办理各项申报手续,联系港务、码头公司进行货物装卸作业,安排引水、拖轮、供应等各项港口服务业务并代为支付费用,代表承运人办理货物的托运、放货手续,并签发提单,放货单,收取海运运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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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港口企业在与客户签订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时,大多约定按吨位或箱量收取"装卸包干费"。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装卸包干费"的内涵与港口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调整和充实港口货物装卸包干费的内涵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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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开展第三方物流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方物流(Third Party Logistic,简称TPL)是相对第一方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运输中的托运人,或第二方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运输中的收货人而言.它是根据第一方、第二方的委托提供所需要的服务.因此,可以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定义为:"本人不拥有任何商品,但为客户提供运输、储存、加工、装卸等服务,并收取费用."由于第三方物流必须与客户订立服务合同因而也将第三方物流称为"合同物流(Contract Logisti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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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港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经营管理职能,分析港口的船舶服务、为发货人和收货人提供服务、货物装卸和搬运、辅助性业务、信息协调及物资管理等经营活动,提出改善和优化港口生产流程、提升港口生产效率建议:(1)利用信息技术对船舶进行有效管理;(2)加强对进出港货物流向的控制;(3)做好仓储管理工作;(4)运用计算机网络;(5)完善物资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