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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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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江流经多省,长江干线必须执行国务院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水路运输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交通与物流     
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服务业接受检查 2006年1月1日至4月30日,交通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国内水路运输业及其服务业核查工作,以实施对水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己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均在核查之列。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经营人在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情况,  相似文献   

3.
<正>《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阶位低于法律,而高于部门规章、省市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台的规章、管理办法之上位法,是国内船舶运力许可、海事执法、水运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调节国内水路运输行政关系以及部分水路运输民事法律关系。原《水条》颁布于  相似文献   

4.
信息与资料     
据报道,《港口法》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年度工作计划。截至199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交通部分别制定和颁布了交通法律3件、行政法规41件、规章约 610件,共 650多件。今年 1月 11日,交通部印发了《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和实施意见》,提出到2010年将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分工合理、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的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这是加强行业管理和交通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的管理,交通部日前颁发了《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相似文献   

5.
广西桂平水路运输检查站是经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88年设立的水路运输经营监督机构,担负广西过往桂平的营运船舶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查处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广西水路运输秩序的职能.近几年来,该站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为船方提供良好的服务,展现了交通部门文明执法的新形象,被广西区交通厅授予"广西交通行业文明执法示范窗口"称号.  相似文献   

6.
10月28日,以“探讨长江流域经济战略、长江港口建设和管理政策,推动长江航运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长江流域经济发展”为宗旨的2004长江黄金水道与国际航运峰会在重庆隆重拉开序幕,这是我国第一次举办的重点发展地区政策、经济、航运综合性大型国际论坛。来自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部委领导、长江干线沿江主要省市交通厅(局)负责人、长江水系港航机构负责人及国内外大型港口、航运、货主、物流、证券、基金、投融企业的200多位代表济济一堂,纷纷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7.
信息     
政策交通部废止33件部门规章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法规体系结构,促进法规体系和谐的需要,交通部日前发布2006年第10号令,宣布废止33件部门规章。交通部体改法规司司长朱永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清理废止的规章包括:一是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二是内容相同或者相近,已有新规章予以规范,但旧规章未被明确废止的;三是由于管理职责或者管理方式调整,规章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不适用的;四是规章主要内容与交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今后,交通部仍然会将清理工作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  相似文献   

8.
长江港口费收、航运价格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周望军长江港航企业发展面临的多重困难,已经引起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综合开发利用“黄金水道”,发展长江航运事业,日前,国家计委、交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家对长江港口费收和航运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此...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对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交通部最近发出交水发[2002]166号文,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的调整,要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  相似文献   

10.
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002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一年,我国各级政府和部门为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发展,积极采取了应对措施: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法规和环境建设。在水路运输方面,去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7个法规和规章,开始了对建设和运输市场的大力整顿。二是加大对内对外开放力度。对内,采取了激励民间投资……  相似文献   

11.
国内信息     
《中国海事》2006,(5):66-70
政策与法规交通部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日前,交通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严禁船舶运输经营人接受船舶挂靠,加强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2.
论海事立法的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海事立法的含义 海事立法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参与海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工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制定海事规范化文件的工作。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第七条).国务院行使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七十一条)。  相似文献   

13.
信息与资料     
《水运管理》2004,26(9):F003-F003
港口经营管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摘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代理除在福州、厦门口岸为海峡两岸试点直航船舶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需经交通部批准外,凡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  相似文献   

14.
正北洋政府时期(1912年~1928年),内务部、交通部、税务处、海军部和陆军部等联合制订、颁发了一些有关警船管理与检验的相关航政条规,各地警船的管理与安全检查工作由此得到保障。其中浙江的水警机构很好执行了相关航政管理的规定,东北军警船船质也迅速提高,数量增多。警船的相关航政与检验条规清朝警船皆归军方管辖,清末长江水师成立了水警机构,长江流域部分军船归当地警方。民国初的1912年6月,湖北水师、长江水师和荆襄水师改制成水警,当地军船全部改为警船。  相似文献   

15.
2005年11月,交通部牵头,长江流域七省二市在北京签订“长江经济带合作协议”,擂响了合力建设黄金水道、促进长江经济发展的战鼓,重庆集装箱运输迎来了新一轮发展的春天。  相似文献   

16.
在工作实践中,各地港监(本文中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之外的、由交通部设在沿海及长江、黑龙江等港口、沿线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或港航监督局)一般都根据自己所管辖区的特点,依据上级机关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一些具体的、极具操作性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在实际运作中都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对促进各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各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作出了贡献。但是,应该看到,虽然各地港监颁发的这些管理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很好的效果,但是其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行政诉…  相似文献   

17.
长江流域是中国最大的东西向经济走廊,是中国经济由沿海向内陆拓展的主要通道之一。长江黄金水道把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和沿江各省市经济的迅速发展,长江流域已形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带,从而也带来了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的繁荣。注册资金为1亿元的上海中外运长江运输有限公司依托长江水道,以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及海铁联运为主,形成国际、国内货运代理的一体化。公司内设副总经理分管的集装箱运输部,而公司财务部则由总经理分管。目前公司拥有自有船、租用船27艘,总吨位为…  相似文献   

18.
马和源  杨芳 《世界海运》1999,22(4):30-31
水路运输是一个多层次,多环节的运输方式,而在我国,水路运输体制长期以来基本上是独家经营,运输渠道少,经营方式单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交通部实施了有水大家行船的开放性运输政策,各地方,各种经济性质的海运企业相继而生,纷纷参与水上客货运输业务。本文以沿海客动为切入点,着重分析其竞争战略的缺陷,探讨沿海客运的出路,提出振兴沿涤客运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水路运输统计体系专题系列研究之四──我国水路运输量统计调查方法的研究李序颖一、我国水路运输量抽样调查的开展及与日本抽样工作的比较自1984年以来,交通部就开始向全国各省市交通部门宣传、推广采用社会运输量抽样调查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交通部还没有制...  相似文献   

20.
王沐昕 《水运管理》1997,(12):16-17,4
无效合同系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也即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我国的航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丁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运输合同的主体资格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下面仅就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谈谈我国对海运无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要求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以运输船舶经营沿海、内河省际运输的,应申报交通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或承运货物,收取运费差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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