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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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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 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也采用了类似责任制度,美国则对是否加盟《维斯比规则》举棋不定。1999年修改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国会草案也有采用上述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的倾向。在上述情况下,可以说,上一世纪三十年代以《海牙规则》建立起来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已不再存在。  相似文献   

2.
李凌 《水运管理》2010,32(5):30-33
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3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有关规定的比较,从承运人的角度论述《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基础、义务等方面的变化,指出其为了平衡船货各方利益,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相似文献   

3.
一、制定新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和目前进程1992年《汉堡规则》生效之后,国际海运界出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并存的局面。与此同时,中国《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推行的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包括若干《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混合制度。北欧四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相似文献   

4.
顾舟一 《中国水运》2006,6(10):243-244
《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制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弥补了《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定义不清的缺点,因而简化了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通过借鉴《汉堡规则》中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内容以及对两者关系的规定,制定出了关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识别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承运人以及实际承运人之概念、责任性质以及责任范围等方面内容的分析,来阐释实际承运人制度中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的核心问题——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以及责任的分担。  相似文献   

5.
盛冰  孙树 《中国水运》2007,7(12):250-25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很不统一,一方面有三个同时生效的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存在且同时作用于该领域,另一方面,各个国家从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出发选择或制定本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导致了在实践中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识别上的困难和冲突,本文通过对承运人定义的比较和对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下"各类人物角色"的分析来试图指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常用的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6.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一直是困扰货方和承运人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现代航海技术的发展及港口管理水平的提高,船舶的航次时间已经可以较为精确地计算出来,海上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不再是不能索赔,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都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为此,笔者就海上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若干法律责任问题,谈一点认识.  相似文献   

7.
不论是《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还是《汉堡规则》,或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立法,承运人均有谨慎、合理管理船舶的义务。法律并不免除承运人因管船过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如果管船过失行为与货物损失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张清 《中国水运》2006,6(5):106-108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述,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傅志军 《集装箱化》2012,23(7):28-33
2009年9月23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在荷兰鹿特丹开放供各国签署。《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  相似文献   

10.
4多式联运中的延迟交付延迟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作为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没有在通常可能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货物运输中,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中都有关于延迟交付及其赔偿责任的规定。海牙规则和海牙·  相似文献   

11.
自《海牙规则》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在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统一化而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已有包括《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内的四部公约问世。其中,《鹿特丹规则》的诞生,开辟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进程的新道路。而"一带一路"战略,也是我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构想。"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相似文献   

12.
提单.作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是目前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最重要的运输单证之一。提单是否合法,其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惯例,对于外贸企业能否对外安全履约和收汇.能否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此,国际上专门制定约束提单的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由于目前国际贸易绝大部分均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条件,  相似文献   

13.
王蕾 《航海》2015,(1):16-18
<正>〖提要〗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一直是法官在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本案涉及承运人的识别问题以及在未约定交货时间的前提下,如何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迟延交付等问题。通过对本案的讨论,希望能够引导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海商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而更加合理地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4.
戴瑜 《世界海运》2015,(1):57-59
中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应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此时,如货物未能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间内在约定地点交付,则为迟延交付,承运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对于"合理期间"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故若当事人未约定运输期间,对于"迟延交付"的纠纷,托运人可能因此承担较大风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接收、交付货物,同时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约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规、规章的,应当区别对待,并不当然是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15.
我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的迟延交付下了一个独特的定义,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这个定义是在考虑了我国现阶段航运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与《汉堡规则》中关于货物的迟延交付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迟延交付的定义虽然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新意,但仍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16.
李微 《中国水运》2007,5(1):200-201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海商法》和三个提单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从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承运人免责、举证责任、赔偿限额、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等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概括其利弊并提出完善措施及建议。  相似文献   

1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在转运阶段发生延误的,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迟延交付.运输合同履行期间,承运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将货物及时安排转运,构成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海商法》第50条规定了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责任,但与国际公约相比,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对迟延交付定义的争论就是其中之一。《海商法》仅规定在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时候承运人方可能构成迟延交付,对于未明确约定交付时间的情况则没有规定。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增强国际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建议《海商法》在修订时应补充规定承运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同样可以构成迟延交付。  相似文献   

19.
1.与国际接轨 海运是世界性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当然应与国际接轨。 《海商法》第3章“船舶”中关于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吸收了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的内容;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1978年《汉堡规则》的部分内容;第5章“海上旅客运输  相似文献   

20.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国际上存在着三个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再加上各国的国内立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十分复杂.另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驱动下,"门到门"运输迅速普及,电子商务逐步兴起,传统运输方式急剧改变,所有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对现有规范运输关系的国际公约做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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