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倒签提单VS预借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从案例看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系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请求签发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而预借提单系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以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这两种提单由于有诸多共同之处,许多人往往将二者混为一谈,甚至有人认为预借提单必然是倒签提单。但事实上,这两种提单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值得引起有关人员的注意。  相似文献   

2.
《水运文献信息》2006,(12):26-26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提单的侵权行为承运人与其签发提单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荚振坤 《中国船检》2006,(10):82-83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4.
《水运文献信息》2004,(4):25-25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被认为是典型的海运欺诈行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运人通过倒签和预借提单,总是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传达了一个关于装船时间的虚假情况。如果是应托运人的要求所为,那么从买卖关系上说,承运人则是帮助卖方掩盖了未能按时交运的违约事实。倒签  相似文献   

5.
荚振坤 《航海》2006,(6):36-38
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提单持有人支付了本可以不支付的货款,所以倒签提单与提单持有人不能避免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倒签  相似文献   

6.
荚振坤 《航海》2007,(2):38-40
〖提要〗由于承运人倒签提单的行为,虽然提单签发的日期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不符,却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日期相符,使得托运人获取了在提单签发日期如实记载时本不能获取的利益,而  相似文献   

7.
电子提单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据,它是海上货运合同的证明,同时还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但在日益发展的现代航运业中,提单固有的弊端(手工编制易出错,形式简单易仿冒,易发生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流转速度慢等)也日益暴露出来,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威夷 《世界海运》1998,21(1):22-23
提单制度中存在着若干法律问题,本文就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1.传统理论将提单视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错误的,提单应是持有人据以领取货物的凭证,它与货物所有权并无直接关系。2.在无正本提单放货事件中,若承运人主观上善意,属违约行为;若其主观恶意,该行为构成侵权。3.在倒签、预借提单情形下,承运人的行为属侵权性质,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一个国际案例,分析了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性质和赔偿范围,判定其法律性质,需从责任性质、责任依据、责任后果和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之不同,来区分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从而认定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给收货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10.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装货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有签发提单的义务。提单是记载货物已实际装船的证据,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和贸易单证。托运人则要根据提单等其他文件到银行结汇。在船方出具单证时,若装船货物外表有瑕疵,如锈蚀、破损、包装不当等,船方会在提单上增加相应的批注,使之成为不清洁提单,以保护船方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在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下,一般要求凭清洁的正本提单结汇,这样托运人凭不清洁提单就无法正常结汇。因此,托运人可能要求承运人不加批注。那么,承运人此时应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船方利益不受损害,又使托运方不致遭受损失?拒绝或答应托运人的要求?或者在其出具保函的前提下签发清洁提单?另一方面,若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船长对提单行使批注权利,此时究竟如何批注才算是合理的,从而避免错误批注导致的索赔纠纷。 本文拟就以上两种情况下船东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本以实际工作经验浅谈提单的三个职能及其对船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在航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的出现不可避免,承运人虽有过错,但要其承担与此类提单有关的全部损失并不公平。在法律中,承运人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方法:对货方的索赔提出有力的抗辩。即便承运人被判令承担货方的全部损失,其仍可通过向责任方的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13.
牟献杰 《集装箱化》1997,(4):24-25,2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自中世纪以来,提单不仅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居于中心地位,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一切都基于它的转让性和物权效力。提单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提单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时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符合提单记载的货物。通常,当货物还在海上运输时.即已可能被多次以提单背书的形式进行转卖。特别是在CIF条件下的货物,交付提单裁等同于交付了货物,这就是所谓“象征性交付“。买主相信的就是提单记载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4.
李同春 《集装箱化》2002,(11):34-35
1 案例 上海A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到瑞典B公司.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不迟于2000年8月31日,价格条件为CIF汉堡,付款条件为L/C90天远期.瑞典进口商将这批货转手卖给瑞典的C公司.A公司的生产厂家由于车间设备故障无法在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后试图与瑞典B进口商协商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但B公司没有同意.于是A公司找到船公司D,由于A公司与D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在确认无法在交单期内装运货物的情况下,经D公司同意由A公司出具保函,D公司预借给A公司一份日期为8月30日的已装船提单,但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22日.  相似文献   

15.
集装箱班轮运输Sailing Date B/L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来,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班轮公司对签发提单的规定与以前的规定有所不同:规定提单要在集装箱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并且提单上显示的日期是船舶开航的日期。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的很多情况下,提单上显示的日期并非就是集装箱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16.
海运欺诈的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在理论界,我国有学者将海运欺诈分为提单欺诈、文件欺诈、租船合同欺诈、鬼船欺诈、海盗等15种。引入无船承运人制度后,海运欺诈又增添异彩。本文只重点介绍预借无船承运人提单欺诈问题。预借提单欺诈所具有的典型性,对其他欺诈行为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案 例 原告国内某公司诉被告比利时某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7条“法律和管辖”记载:“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根据原告选择,或是由承运人注册营业机构所在国法院、或者由依据南非共和国法律  相似文献   

18.
郝通 《中国水运》2000,(9):21-22
当提单项中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合同索赔时,承运人常以自己只是代理人,不是适格的被告抗辩.可见识别承运人对收货或提单持有人至关重要.提单合同承运人的识别在国际上和我国国内仍是一个争议课题,是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国际分委员会近年在国际海商法领域进行讨论的19个争议课题之一.笔者拟结合国内外判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承运人也往往会在提单正面印上“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Congenbill上也标明“重量、尺码、品质、数  相似文献   

20.
《水运文献信息》2007,(3):26-26
某年3月11日,A钢铁公司向B公司购买5000吨冷轧钢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同年5月27日,C轮船公司所属的x轮开始装载涉案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C轮船公司签发了提单。该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字样。此后,X轮正常航行抵达常熟港,但在卸货过程中理货公司发现多数冷轧钢卷表面部分生锈,少数表面生锈并破损。同年9月7日,A钢铁公司委托检验机构对冷轧钢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包装良好,但包装铁皮外表面完全锈蚀.大部分货物有明显浸水痕迹;[第一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