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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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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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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援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海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效力进行了详尽的论述,阐明了海事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海事行政执法的依据;同时,也论述了今后海事规范性文件“规定权”将逐步缩小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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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已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导致各海事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中的做法不一,且在与法院、当事人之间出现某些不协调、文章从分析协助执行行为性质入手,对海事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义务陆、协助执行行为的不可复议性或不可诉性,以及如何协助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对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行为,防范协助执行中的执法风险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生和参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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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和方法等未作详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时,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范围内,或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裁量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自由裁量权以主观因素、个人因素为主。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是国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当今没有一个国家不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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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责任的认定是我国海事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海损事故当事人对由于各自对事故的理解和判断的角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如果对海事机关就事故的认定不一致,可能会以诉讼的形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文试图通过对海事当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析,找到一个判断该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的方法,在具体海事认定过程中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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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海事管理机构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活动,海事行政处罚、海事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依法进行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相关的有效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如何使调查获取证据的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如何使获取的证据符合法定的要求,如何把握好所获取的证据在海事行政案件中的运用,就成为了海事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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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向经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行为。1958年《公海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了船舶必须与船旗国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应当对于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实施行政、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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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内河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 机制和法律制度 (一)内河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调处要览 现行内河交通事 故损害赔偿调处主要 有两种方式:一种是 在港监机关的主持 下,通过说服教育,使 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协 商、互谅互让而达成 协议的基础上处理内 河交通事故,由港监 机关签发内河交通事 故民事侵权赔偿纠纷 调解书;另一种,是通 过诉讼在人民法院的 主持下,就内河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达 成协议,由人民法院 签发民事调解书。对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肇 事者,一般也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我们对内 河交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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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给与当事人严厉行政处罚的特定案件中适用听证程序的法定要求.从五年来的实践看,听证程序的适用对于海事机关依法处罚、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人们对听证程序还比较陌生,因此,熟悉听证的内涵,掌握听证的程序,使听证程序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得以正确应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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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所形成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将作为一种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1]当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时,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能进行复议。另外,在海事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机会。[2]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用法治维护人民权益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向海上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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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是文书材料立卷的核心,立卷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就是保证立卷质量的一根准绳。国家档案局在广泛征集档案界专业人士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颁布了新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令”的形式颁布这个《规定》,使这个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反映了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工作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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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规定,2004年以来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陆续设置了政务中心或相应的行政许可受理(包括送达)窗口,以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统一负责海事行政许可及报备、确认等其他事项(以下统称为海事政务)的受理及审批决定的传达。文中将重点分析近年来海事政务受理发展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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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处罚程序、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正式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步骤等,并贯彻了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和"防卫权"。我国的内河海事行政执法实践中,根据《行政处罚法》、《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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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从行政法的意义看,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对于证明性的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但它并没有增减、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民事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法理上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有关机关即使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由于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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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立奇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1)
自1984年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今,我国的海事审判工作已经具有了近十五年的历史,过去的十五年,是我国加速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好时机。随着我国航运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海事法院受理的海事、海商案件逐年增多。海事审判作为一个新的审判领域,已与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成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海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