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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下滞期费问题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从滞期费条款在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约)中的重要性和滞期费的法律性质两个层面来分析程租合约下的滞期费问题,并讨论滞期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对滞期费重要性的阐述是通过滞期费请求权人及其相对人两方主体分别展开的,滞期费的重要性在航运实务中得以深化.另一方面,将滞期费的法律性质定位在附加运费上予以分析,从滞期费作为延续的运费、追加的运费、补充的运费三个方面来论证附加运费说,贯之于诸如装卸时间作为航行例外、滞期时间视为船舶处于"静止航行"状态、滞期费与运费同属服务性费用以及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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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想要在航次租船的航次中获得最大利润,就应千方百计地降低营运成本,而在日营运成本相对不变的情况下,船舶为完成运送货物而花费的全部时间(即航次时间)和营运成本成反比,航次时间越长,成本越高。航次利润则越低。而作为航次时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装卸时间,其损失将由船东承担。所以装卸作业的安排者与装卸时间损失的承担者的不一致,使得装卸时间问题十分复杂。因此在租船合同中都列明一些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来明确允许租船人使用的装卸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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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3日,洋浦海旺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传真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是承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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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内容的规定。装卸时间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等内容。装卸时间的统算有三种方法: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装卸时间的计算,与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是密切相关的。对于初次接触航次租船合同的人来说,对滞期费、速遣费和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比较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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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关于装卸时间的定义》及《1993年航次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分别对有关装卸时间的条款解释。虽然从这些条款的字面上并无什么不同,但是不仅根据同一规则,这几个条款之间存在差异,即使根据不同年代的规则,同一条款之间也存在差异实践中存在较多误解和争议,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以提醒航运实务人员予以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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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海运市场里,国内散货航次租船相对于当前活跃的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而言,还不是一个非常让人注意的市场,其原因有很多,其中有一点,就是散货航次租船的业务操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在处理船舶滞期费的操作上,就还有好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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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理论,分析航次租船合同履约保证金和船期延误损害赔偿条款中常见的措辞瑕疵及其潜在风险,并从船舶所有人的角度对如何完善租约条文的起草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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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航次租船合同一般均订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也规定有违约条款。对于出租人的船舶落空、承租人的货物落空等,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需调整的,应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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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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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英国判例,对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合法最后航次和非法最后航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等做出分析,并提出了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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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讨论金康租约及其他主要租约中的留置权条款。许多航次租船合同中,都包含一个船东行使留置权条款,船东能否获得有效的留置权,是否能获得及时支付,却经常遇到争议。针对这一条款作简要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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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租船合同与贸易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所以当租船合同中的装卸费用条款与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不能很好地衔接时,容易导致装卸费用的双重支付或买卖双方在谁负担装卸费用问题上产生争议。只有将国际贸易术语与装卸费用条款很好地衔接,才能减少贸易和航运中的纠纷,使国际贸易以及海上货物运输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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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货条款是油船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常用法律条款,其目的在于从合同的角度控制海上原油运输的损益。租船人运用该条款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即独立检验人及其严格的检验报告。另外,租船人扣减的运费并非货差担保,而是基于合同的严格解释,是一种永久性的扣减。剩货条款与运输短量条款有着联系和区别,两者都是保护租船人的条款,然而在计算方式、计算依据以及风险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应注意两者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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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本文涉及的案例为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卸货责任纠纷。船东Sea Metropolitan S.A.将Andra轮程租给租家,从美国运输冻鸡腿肉至俄罗斯圣彼得堡港。收货人因部分货物受到污染而拒绝卸载受损部分的货物,导致船舶在圣彼得堡港滞留数月。收货人基于船舶不适航向船东索赔货物损坏的赔偿,船东向租家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