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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剑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1,(1):62-63
新颁布实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作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的一个重要补充,是到目前为止规范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的唯一一部专门法规。这部法规,对管辖、海事保全担保等方面都做出了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在诉讼法中第一次提出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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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航运活动将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这种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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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事强制令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1.1适用范围自海诉法施行(2000年7月)至2004年,共受理海事强制令案件20件。申请事项中,货主要求依提单放货的9件,要求签发提单、交付大副收据的5件,要求禁止船舶转让或抵押的1件,要求释放留置船舶的1件,要求提供航海日志等并协助登船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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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事强制令是行为保全令和行为执行令的共生体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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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连云港连利水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连利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嘉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嘉达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连云港连利公司委托青岛嘉达公司运输一批水表。青岛嘉达公司收到货物后,于2003年12月19日向连云港连利公司出具了收货凭证和提单号码。有关货物装上船并运抵目的港后,青岛嘉达公司却以连云港连利公司的代理拖欠其运费为由,拒绝为连云港连利公司签发该票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连利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强制青岛嘉达公司签发提单号为JGQD03128084的全套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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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6年7月29日,请求人印度孟买市印度航运公司所属的“马哈拉史塔”轮在湛江港卸货期间发生装卸工人伤亡事故,造成2死1伤。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向船方提出了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共160万元的现金,并声称将扣押船舶,但始终未向法院提出扣船申请,而是自行与船方谈判。船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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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上运输法律关系复杂以及海上运输所特有的风险性。在长期的航运实践中产生了在一定的情况下。海事请求人需要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否则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正常的航运活动将无法有序地进行。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就是海事强制令。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对海事强制令的条件.程序等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56条对海事强制令条件所作规定的第三款。即“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由于这一规定在海事实践中容易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有必要对此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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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权利冲突问题,以留置权为例,基于海事强制令的功能属性,分析我国海事诉讼法律现有条款,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主张,并结合实践做法,提出解决海事强制令申请人与留置权人冲突的思考和建议。该建议以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求,调整海事强制令申请人的条件。该建议可促进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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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1条的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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