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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正式出台。公告要求: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IV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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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以2008年第25号公告形式,发布了3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部级)——HJ437-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HJ438-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和州439-2008《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在用符合性技术要求》,上述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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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该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主要指柴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这意味着原定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四标准被推迟。这也是环保部第二次推迟重型柴油车国四标准的执行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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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从国Ⅱ到国Ⅲ,关键技术在燃油喷射系统,而从国Ⅲ到国Ⅳ,则必须使用后处理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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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环保部近日发布公告,从2013年7月1日起,柴油重型车将正式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公告称,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柴油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生产、进口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Ⅳ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受理不符合国Ⅳ标准要求的重型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型式核准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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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的中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l7691—2005)排放标准,以取代即将完成排放任务的老国家标准GBl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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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此,我国重型车和发动机开始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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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7日环保部发布了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冷启动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通知,拟定2013年开始实施.因为现在执行的标准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新车型式核准测试循环ETC对城市公交车(或城市车辆)的低速、低负荷工况不具备代表性,使得企业开发机型时基本没有考虑低速、低负荷的城市工况,导致城市车辆实际运行时尤其在低温工况时氮氧化物(NOx)排放严重超标,所以冷启动排放标准中可以考虑加入全球统一的重型发动机试验循环(World Harmonized Transient Cycle,WHTC),以完善标准GB17691-2005中ETC测试循环在低速、低负荷工况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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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车型国Ⅲ标准分别自1月1日、7月1日在全国实施
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从此日起,我国重型汽车(此指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 t的M类和N类车辆)和发动机开始全面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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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标准推迟实施实属误解目前,行业普遍认为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由2008年1月1日推迟到2008年7月1日,其实理解有误。根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l7691—2005)标准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重型载货汽车国Ⅲ标准新车型的型式核准,国Ⅱ标准的新车型不得予以型式核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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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主要通过对比的方法,分析比较了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与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新旧标准的异同,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汽车生产企业以及相关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能更好地理解与执行标准,从而为新旧标准能顺利过渡做出一份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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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国Ⅲ排放标准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1月1日起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得在全国销售、注册登记和投入使用。2008年3月1日起,北京开始实施国Ⅳ排放标准。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的汽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装置(OBD)。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