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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王浩鹏 《世界海运》2023,(10):43-48
从FOB卖方作为托运人的运输单证签发请求权这一视角出发,在对域外国家海商法及国际公约特别是《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后,围绕签发运输单证层面两种FOB卖方权益保护模式之分歧焦点展开讨论,进而对我国2020年《海商法(修改送审稿)》就运输单证签发问题所采取的模式作出评析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肖卿 《世界海运》2021,44(2):42-48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对(2020)津民终466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判决,在网络上引起了热烈讨论,焦点在于运输单证记载的托运人是交货托运人还是缔约托运人.通过案情分析、《海商法》相关内容分析以及实务论证,认为不论单证签发前有何情况,一旦记载于运输单证,单证上面记载的托运人就是单证当事方,应该就该案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负全...  相似文献   

3.
该论文从案例出发,进一步区别FOB贸易条件合同下的托运人与实际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关系,用法律手段分析"在FOB条件下如何确定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和"船公司提单应该签发给谁"等一系列争议。对"卖方应该如何在FOB条款下自我保护"做出相关评价,并提议应把关注点放在进一步明确签发何种提单,才能更为精细地衡量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4.
石丹  何丽新 《世界海运》2009,32(12):60-63
鉴于FOB条款在日益增长的涉台贸易中将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的趋势,涉台贸易FOB条款项下产生的卖方提单风险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而应当成为规制重点。而两岸海上运输的有关规定同时存在着托运人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承运人签发提单对象不明确及交货的卖方是否有诉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张慧敏 《中国水运》2006,4(5):188-189
本文从海商法42条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入手,对该定义两种托运人在实际中存在的签发提单、支付运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于交货托运人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韩文浩  李亚 《世界海运》2002,26(2):32-33
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规定出发,结合FOB国际货物买卖的实际情况讨论其卖方作为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7.
陈英 《世界海运》2003,26(4):33-34
我国《海商法》提单运输部分吸收了三大国际公约成熟合理的内容,反映了现代海运规则,但是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对《海商法》需要改进的问题,如电子提单问题、迟延交货责任问题等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托运人的诉权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太霞 《集装箱化》2005,(10):38-39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很明显,我国对托运人的判断采用了双重标准,相应产生了两类托运人:一是和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契约托运人”;另一类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人,主要针对的是FOB买卖合同下的卖方,我们可以称之为“FOB卖方”。托运人的诉权问题就分别涉及了这两类托运人,具体讲:一是FOB卖方的诉权问题;二是契约托运人在提单转让之后的诉权问题。对此,本将分别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9.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具有依据提单所记载的内容的交付货物的请求权。英国是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之一,也是海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发达的国家,其海事判例法对各国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1959年5月,英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在Sze Hai Tong Bank, Ltd. V.Rambler Cycle Company, Ltd.一案中所作的判决,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Rambler公司是英国一家生产自行车的公司,1954年有客户向其购买自行车零件。Rambler公司将货物装运于由Glen轮船公司所属的Glengarry轮上,付清运费后,Glen轮船公司向其签发了正本提单,提单注明托运人为Rambler公司,收货人为凭托运人指示交货,通知方为Southern贸易公司。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而承运人也往往会在提单正面印上“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所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Congenbill上也标明“重量、尺码、品质、数  相似文献   

11.
袁晨 《水运管理》2013,(5):30-33
无单放货是航运实践中常见的十分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分析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市场形成,在《鹿特丹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司法解释下,分别从凭副本提单和保函无单放货、目的港惯例或法律规定下的无单放货、按照托运人指示无单放货、目的港无人提货时的无单放货、提单遗失下的无单放货等5种类型,对承运人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给予一定建议。  相似文献   

12.
《水运文献信息》2004,(12):26-26
问 A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向货主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然后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托运并取得了海洋提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船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货损,收货人根据A公司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向其提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可以在解决纠纷或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90日内提起追偿诉讼,  相似文献   

13.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的诉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立峰 《水运管理》2006,28(3):30-33
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是一个在海商法理论界很有争议的问题。在分析学者们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海商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提单转让后托运人诉权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民法典》《电子签名法》和《海商法》进行考察来探析我国现有法律下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借鉴UNCITRAL《ETR示范法》对中国《海商法》修改中关于明确电子提单法律地位的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保函和清洁提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那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保赔协会每年都要提醒其身为承运人的船东会员,在装运货物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仅仅凭托运人的一纸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有高度风险的。 托运人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在签发提单时,当然不会在上面加注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等内容,承运人满心喜欢地拿到的提单即为清洁提单。 银行结汇时,托运人必须交出清洁提单。这“清洁”两字是问题的关键。 根据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期间的货物承担其质量和数量上的责任,因此承运人在装货前和装货过程中,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必须认真检查和验收托运人或卖方即将或正在交付的货物,校对内容,如果发现短缺,货箱破裂,残损,湿损,  相似文献   

16.
1保函的法律性质传统观点源于英国上诉法院曾判决一宗保函纠纷案,该案情大致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桶装桔子汁有部分渗漏,托运人便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签发清洁提单,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损失,承  相似文献   

17.
目前所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少是在有租船合同下执行海上货物运输任务的。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不同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所蕴涵的法律关系和其地位也各有不同。文章探讨了几种不同情况下作为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方如租家、船东、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等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一些应该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8.
电报放货的实务操作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或Express 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承运人或其装港代理收到货物后已签发或应签发而尚未签发提单,根据提单上托运人的要求在装港收回提单或不签发正本提单,以电报、电传形式通知卸港代理将货物交给提单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定方。  相似文献   

19.
提单权利定性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文远  张智  杜小林 《中国水运》2007,7(4):259-260
我国司法实践普遍承认提单的物权效力。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也有将提单交付拟制成货物交付的观点,此已为不争之事实。但是我国《海商法》并未明确规定提单物权效力。当然在《海商法》中的提单制度中包含了一些提单物权效力制度。为明确法律关系消除分岐,我国法律应以明文规定提单物权效力的概念,制定有关提单物权效力的条款。  相似文献   

20.
在传统的件杂货运输方式下,根据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中,只需记载货物的件数或重量或容积。而“汉堡规则”则要求在记载货物件效的同时,还必须记载重量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效量。我国《海商法》规定,应该记载货物包数或者件数和重量或者体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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