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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海过失免责”的沿革,是由各个历史暑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航海贸易状况所决定的,集中反映了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或基础。为此,各国、各利益集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意见并不统一。通过理论分析把握航海过失负责的实质,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存废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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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碰撞事故中两当事方存在的过失和违章行为出发,依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讨论了与碰撞无关的过失或违章行为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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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过失和举证的理论,提出了船舶碰撞法律中确定过失的三种原则,即实际过失原则(或通常过失原则)、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文章对实际过失原则和事实推定过失原则的理论依据合理性、同举证责任的内在联系以及适用的客观情况作了详细的论述,同时分析了法律推定过失的不合理性及其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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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船舶事故屡有发生,特别是船舶碰撞事故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而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条件下碰撞的概率比能见度良好时碰撞概率要大得多。究其原因,除了能见度不良的外界环境外,人为因素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因操作人员过失而导致的船舶碰撞事故占了极大部分,而操作人员过失中的绝大多数是操作者的行为过失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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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船东委员会秘书长Joe Ludwiczak表示,在有效安全管理中,人为因素是航运中一个被深层忽略的问题。Ludwiczak称,船舶经理人在管理时有时是无能和存在过失的。他表示这在一个“高风险”行业中是不能接受的。预计人为过失造成的损害一天就可能达100万美元,其中70%-90%都是由事故造成。他表示,过失能被减少,但绝对不可能消失。DNV的数据显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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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秋荣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7,18(2):7-13
以哲学因果关系和民法因果关系为基础,分析和归纳了关于因晨关系的各种学说,初步探讨了船舶碰撞过失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根据衡量两船间危险度的指标DCPA和TCPA,提出了确定过失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原则,即凡是导致两船DCPA和TCPA减小的过失均是碰撞的原因与碰撞存在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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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起海上运输货损纠纷案谈起,引出对不可抗力的沿革、构成要件和航海过失免责的一番深入探讨,指出:已预告的台风仍应构成不可抗力,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应该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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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就一起究竟是“交叉还是追越?”的碰撞事故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确定“交叉局面”与“追越”作了详尽的探访,同时针对当事船船长在无法确定会遇格局的情况下应如何适用良好船艺以避免紧迫局面的形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最后就该事故双方的过失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系统、全面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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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单位、场所或活动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安全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对其安全负有法定义务者能够执行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不作为的后果——发生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中,行为人对于不作为本身可以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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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承运人过失与共同海损的关系问题,以法律规范解读、理论观点剖析和司法实践评价为方法论,依次分析承运人过失对共同海损成立和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结论和展望,希望引起更多同仁对该问题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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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无论采用统一责任制还是采用网状责任制,都是以过失责任制为基础的,即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或经营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货损货差时,应负赔偿责任。但采用网状责任制时,各个运输区段的责任限制又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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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多年来一直是航运界最感头痛的问题,虽然各企业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事故依然接连不断,严重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本文就从造成海事的过失行为进行探讨,分析原因,提出如何避免过失行为,减少海损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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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结合中国<海商法>和<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的规定,阐述了过失行为与共同海损成立的关系,解释了可免责的过失和不可免责的过失两个方面对共同海损分摊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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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制度确立的目的,是对海难救助和自救的鼓励。当风险来临时,牺牲船、货之一部,或支出少量费用,以保全船、货之大部。这种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船、货双方共同分摊,是符合各方利益的,也为各个国家所接受。共同海损制度的确立,它既鼓励外来的救助,更鼓励用本船的设备和货物进行自救。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规定,“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由此可见,共同海损的原则就是“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本案就是在共同海损已经分摊的情况下,被分摊方向过失进行追偿,法院依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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