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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发展对海洋的依赖日甚一日,出台国家海洋战略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与此同时,海上环境日趋复杂,中国东海、南海风云不断,中国渔船被扣事件一再发生,安全、污染等涉海事件也层出不穷,加之中国涉海法律法规不健全,这些都给中国海洋强国建设带来了制约。5月21日,本刊记者在大连海事大学海公法研究中心正式揭牌期间,采访了该中心主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党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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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对法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高要求引发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刻思考。数字时代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在理念上由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学科融合与实践教学,在目标上追求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和计算思维,从而使其真正成为符合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法治人才,推动智慧法治建设。智能航运下海商法人才培养还应当注重树立海商法专业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前瞻视野,从而服务、保障、促进智能航运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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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水运》2019,(4)
<正>1962年起,魏文达转入上海海运学院任教,并担任上海港务监督长顾问、英国劳氏船级社理事。在海商法界权威魏文翰、魏文达教授的带领下,在上海海运学院创建了海商法学学科,首开我国高等院校海商法教学与科研的先河。魏文达(1905~1994年1月),天津人。1919年至1924年就读于天津南开中学。1928年至1934年在上海东吴比较法学院学习,毕业后获学士学位。1934年至1935年在英国伦敦特许保险学院进修。1935年至1949年在东吴比较法学院和上海大夏大学任教授,讲授海商法,研究海上保险法,同时执行律师事务,处理海损理算事宜。1962年起,转入上海海运学院(现上海海事大学)任教,并担任上海港务监督长顾问、中国海商法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英国劳氏船级社理事。1978年获交通部工业学大庆先进工作者称号,1979年获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1979年担任新成立的中国保险学会第一届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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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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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特殊的民事侵权,涉事船舶不论对自身还是对公共环境都带来了无法逆转的破坏,由于缺乏相应对策,我国每年发生的船舶油污损害事故不在少数,因此,建立健全相关保护制度尤为重要。通过分析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及其缺陷,论证建立完备的海商法必要性;其次,在民法体系全面焕新的背景下,通过比较分析《海商法》修改建议稿之于现行《海商法》的修改增补之处,为今后的立法以及实务工作提出建议。总之,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解决立法空白,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坚持立法先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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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请求权是日本等国立法中明确赋予登记权利人对登记义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其履行登记义务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著作中从未有过关于船舶登记请求权的论述,我国民法中对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多。本文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登记请求权的发生原因、内容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我国船舶登记请求权的一些构想,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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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海商法领域内独有的制度。而对于这种制度的性质的定位将影响到当事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并探讨确定责任限制权利的性质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结构的影响。同时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在最大限度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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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目前内河运输现状,通过2个典型案例分析我国现行内河运输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内河运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探讨是否需要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以及以何种方式纳入。运用比较法与案例分析法比较国内外关于内河运输的相关制度以及管理方式,汲取他国在内河运输方面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内河运输现存问题,对我国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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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2018,(12)
201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更好地促进航运事业和经济贸易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和"交通强国"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知》强调,在起草过程中,各相关方面对于是否将内河运输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是否增补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专章、是否将受承运人委托、受货方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海商法》范畴、是否需要将航次租船合同调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规范以及赔偿责任限额的提高等问题开展了积极讨论,请在研提意见时予以重点关注。本刊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说明》全文刊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下载查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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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水运》2006,(2)
目前,我国法律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规定并不完善,作为民法之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制度,其理论基础研究在民法学界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限额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运用一般的民法理论和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即在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中,应逐步缩小涉外与国内的差距,使赔偿限额最终趋于一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海上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不应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