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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9,20(4):94-97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取代了原来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已快3年了。本文从保险范畴、保险责任、除外现任、保险金额、索赔和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等6个方面对新、早条款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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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承担的最大风险来自它在经营中对货物的责任,传统的海商法中的三类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船保险以及保赔保险主要面向货主和船公司,而新诞生的其它参与集装箱运输的业主对货物的责任风险却无处承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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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因经济困境造成航程失利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全损,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的列明风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外来原因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以及海上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众说纷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合同纠纷,故笔者从人保总公司198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81年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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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是保险人的收入来源,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保险法》、《海商法》等均对此做出了不少规定,但在立法及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不少疑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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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几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船舶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问题,并讨论了在船舶不足额保险情况下的空船共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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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时了解预约保险的新发展,分析英国预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提前、责任期间得到扩展的新发展;同时在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预约保险业出现了预约保险招投标和预约综合保险等新形式。这些新发展将对保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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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联名保险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单一财产险说、单一责任险说、单一保证保险说及混合保险说。英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船舶联名保险认定为单一财产险,并将船舶联名保险合同视为合同束或可分割的合同,我国对此并不明确。结合域内外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明确船舶联名保险为单一财险并且合同具有可分割性,从风险转移及期待利益论证船舶联名保险的承保基础,引入“普遍保险利益”以协调船舶联名保险外部独立性和内部综合性存在的矛盾,以强制规范干预船舶联名保险投保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保险理赔的第一受益对象,并从司法功效上探究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律效益,这些是船舶联名保险在实务层面运用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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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退费条款是船舶保险实务中常用的条款之一,在当前航运业面临的复杂情况下,该条款被使用和争议的情况愈发增多.本文从该条款出现的法理依据和实践原因出发,解读了常见停航退费条款中易被争议的停航区域限制问题、退费比例的约定以及船东的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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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保险现状及发展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的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导致托运方提出索赔。因此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迫切要求保险业提供支持,把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赔偿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从而将企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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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化运输优越性日趋显著,船舶的运输方式越来越趋向集装箱化。本文根据我国集装箱货物货损情况,分析集装箱货物的常见风险——陆上风险、海上风险,并指出集装箱运输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区间,在这种新形势下推荐进行全程保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