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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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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远洋运输面临着严重的挑战,航运市场不景气,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向航运管理要效益是每一个航运业管理人员的职责。滞期费在所有运费收支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滞期费的计算又是船舶营运业务中最繁琐、最复杂的1个环节,必须把握住装卸时间的起算、止算以及中断、装卸期限的确定和滞期费计算依据的运用,才能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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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程租合同时,一般订有装卸的合理时间,一旦起过这个约定时间而产生的时间损失通常被称为滞期费,本文简要介绍了船东计算滞期费与索赔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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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期费、速遣费是大部分外贸企业以及港口从业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但是上述费用还会涉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认定进而影响海关税的缴纳金额,是很多从业者都不了解或知之不详的进口大宗散货贸易中经常会存在滞期费和速遣费情况,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大宗散货实际卸货时间一般自船舶提交"装卸准备通知书"(NOR)后12个或24个小时起算,直至卸货后水尺测量完毕为止。运输合同对装卸时间进行规定,如果装卸时间终点晚于合同约定卸货时间则产生滞期费,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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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懿 《航海》2014,(4):14-15
[提要]国内的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拟定简单随意且相互矛盾。容易引起当事人在理解上的分歧。除了文字解释外,应更多适用目的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来探寻当事人的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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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下滞期费问题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微徨  谢飞  范金林 《中国水运》2007,7(12):244-246
本文着重从滞期费条款在航次租船合同(程租合约)中的重要性和滞期费的法律性质两个层面来分析程租合约下的滞期费问题,并讨论滞期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对滞期费重要性的阐述是通过滞期费请求权人及其相对人两方主体分别展开的,滞期费的重要性在航运实务中得以深化.另一方面,将滞期费的法律性质定位在附加运费上予以分析,从滞期费作为延续的运费、追加的运费、补充的运费三个方面来论证附加运费说,贯之于诸如装卸时间作为航行例外、滞期时间视为船舶处于"静止航行"状态、滞期费与运费同属服务性费用以及滞期费与滞期损失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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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凤 《航海》2012,(5):22-24
航次租船合同中,滞期费的支付以滞期事实发生为前提,出租人不应遭受实际损失。当存在以下情形时,滞期时间的计算可以扣除:1.因出租人的过错导致装卸迟延,且出租人的过错与装卸迟延具有直接关联性;2.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有装卸时间中断计算的条款。〖案情〗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金泰68"轮以装载被告托运的煤炭自秦皇岛至上海龙吴,装船期限为2.5天,卸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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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飞 《航海技术》1998,(1):15-16
此文介绍了一种可在装载过程中对吃水差的进行校核验算的简便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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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量使用古体词 在提单和租船合同中使用的古体英语词汇比比皆是。这类词汇的构成形式大多是由地点副词加上1-2个介词组成复合副词,它们的运用可使行文更加庄重、正式、准确、精练,从而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重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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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2009年3月3日,洋浦海旺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传真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是承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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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关于装卸时间内容的规定。装卸时间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装卸时间的起算和止算等内容。装卸时间的统算有三种方法: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抵算和装卸时间均算。装卸时间的计算,与滞期费、速遣费的计算是密切相关的。对于初次接触航次租船合同的人来说,对滞期费、速遣费和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的理解比较困难,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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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文献信息》2006,(3):26-26
对于不具有运输许可证下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简称《解答》)第13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定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再次重申并明确强调经营许可对商业合同行为构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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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非非 《世界海运》2013,36(9):54-56
[案情]本案是对新加坡地区法院在Profindo Pte Ltd v.Abani Trading Pte Ltd[2012]SGDC 176一案判决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上诉。2009年5月19日,上诉人Profindo Pte Ltd作为卖方与被上诉人Abani Trading Pte Ltd达成出售2 750 t水泥的协议。装货港在中国,卸货港在马达加斯加。根据协议第15款,双方同意,一旦载货船到达卸货港,被上诉人将在2.75天的装卸时间内完成卸货。协议的第3、4款明确价格术语是CFR。上诉人租用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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