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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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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亚峰 《集装箱化》2003,(10):33-34
1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Insurable Interest一词有“保险利益”与“可保利益”两种译法,这两种译法是否为同一含义虽然存在争议,但是笔者却认为区分保险利益与可保利益,不仅违背了约定俗成的法律术语的使用规则,而且割裂保险利益的主观与客观,人为制造概念上的混乱。走出两种译法导致不同含义误区,有助于我们探究国际贸易中货运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相似文献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4.
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的确定问题以及理论界提出的不同观点,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典型案例,就投保人、实际承运人能否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进行探讨。提出要在充分认识投保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美国COGSA1999草案在许多方面对1936年COGSA作出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关于“承运人”的概念就是其中引起最广泛争议的革新之一。COGSA1999草案将承运人细分为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履行承运人(performing carrier)和海运承运人(ocean car-rier)。无论哪类承运人,其与货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等关系的调整均适用COGSA1999草案,并且无论它们与货方的运输关系最终体现为违约还是侵权。  相似文献   

6.
7.
胡云平  刘姣蕾 《中国水运》2006,4(11):200-203
海上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在立法上对代位求偿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试就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的现状,针对我国海上货运保险中所存在的关于代位求偿制度的法律性质、行使名义、被保险人对其的保护义务等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作者认为最为恰当的观点或做法.  相似文献   

8.
王鹏 《集装箱化》1999,(10):16-18
贸易大国美国正着手制订新海上货运法,取代以1924年海牙规则为蓝本、适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简称(COGSA1936)。本次立法的特点有二:一是修改原有的以海牙规则为基础的货运责任制度,妥协货方和承运方长期的利益之争,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分摊模式;二是为海运和以海运为基础延伸的多式联运建立统一的责任架构。  相似文献   

9.
潘军 《集装箱化》2010,21(10):31-34
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10.
黄建设 《世界海运》2001,24(2):12-13
讨论了知识经济的概念和特点,分析知识经济对海上货物运输的货源结构、航运技术和提高航运企业效益方面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李敬 《天津航海》2007,(3):40-42
文章以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相关问题为主线,以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为依据,采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联系国外立法,对我国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确定和适用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的分类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险区别于赌博和投机的界限.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按照我国现行的保险理论,一般认为保险合同签定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一定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 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都对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比如<海商法>第51条第一款列举了十二项承运人免责的理由,其上第1项规定对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12项规定对于"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邓金刚 《水运管理》2006,28(6):21-22
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15.
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蕴  田昕 《世界海运》2001,24(1):40-41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进行阐述,由此说明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生效之间的关系及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保险法律关系问题 1999年12月30日,上海农工商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农工商公司)就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来北海海事法院起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  相似文献   

17.
关于船舶联名保险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单一财产险说、单一责任险说、单一保证保险说及混合保险说。英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船舶联名保险认定为单一财产险,并将船舶联名保险合同视为合同束或可分割的合同,我国对此并不明确。结合域内外的相关规定和理论,明确船舶联名保险为单一财险并且合同具有可分割性,从风险转移及期待利益论证船舶联名保险的承保基础,引入“普遍保险利益”以协调船舶联名保险外部独立性和内部综合性存在的矛盾,以强制规范干预船舶联名保险投保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保险理赔的第一受益对象,并从司法功效上探究船舶联名保险的法律效益,这些是船舶联名保险在实务层面运用的法律需求。  相似文献   

18.
《世界海运》2015,(9):53-57
在倒签海上货物运输险保险单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一般不会因为倒签而无效,但倒签保单担保函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并影响到保险合同责任期间。作为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特别约定,倒签保单担保函可以将担保日之前及当日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已经产生的近因导致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其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仓至仓条款并不矛盾。但无论如何,不能因倒签保单担保函而剥夺善意买受人的保险索赔权。  相似文献   

19.
保险保障船舶抵押权人利益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时琳  刘海军 《世界海运》2005,28(3):31-33
船舶作为高价财产,常被用作建造、买卖船舶贷款的担保抵押物。然而,抵押权人——银行经常面临由于船舶损坏、灭失或被法定拍卖而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风险,保险作为传统而实用的风险转移方法,将成为银行、船东保护双方利益的首选方式。  相似文献   

20.
孙光 《世界海运》2013,36(6):41-43
[提要]1.如何确定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2.如何认定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卸货港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3.如何依据卸货港国家的法律认定承运人未履行交货义务?4.如何认定提单持有人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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