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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其性质 海上保险合同是众多合同中的一种,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关系本来应该属于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但鉴于海上保险有许多特殊性,故<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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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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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通知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付一般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后,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了保险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海上保险合同作为赔偿性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必然会与委付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委付制度并非为海上保险所独有,一般的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都存在着委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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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订立要受一般合同法调整,需要满足要约、承诺等合同订立的基本要求。同时,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还会因在不同地点订立而受到差异化市场惯例的影响。因此,同样一份海上保险合同,在中国市场下的订立与在英国市场就会有所不同,即使同样是在英国,伦敦市场与伦敦外市场对订立的理解和惯例又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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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欺诈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的保险标的,用故意制造、伪造或谎报保险事故等方法,意图骗取保险赔偿的行为。海上保险欺诈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凿沉船舶、虚构保险标的欺诈、隐瞒性保险欺诈、超出承保范围的欺诈、超值保险欺诈、重复投保欺诈、伪造短交/残损报告欺诈保险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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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3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代为请求赔偿权的规定,评析代位请求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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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这里在剖析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性质的基础上,主要结合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基本问题,行使的要件,保险代位权的时效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