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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海事案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 在管辖权与国家主权上,管辖权本身既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主权实现最主要的司法手段。于是,人们往往将两者等同起来认可,只要法院对案件进行了管辖就是维护了国家主权;反之,任何放弃司法管辖的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这种将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简单等同的认识是错误的,因此很有必要研究一下国家主权和管辖权的关系。 众所周知,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所谓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利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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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纪念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周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玉琢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3,(7):18-21
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海商法》,至今已整整lO年了。回顾这短暂的10年,我们深深感到,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海商法》是我国海事立法的里程碑。它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有力地促进了航运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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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轮机工程学的含义及STCW'95公约关于轮机员适任要求的介绍,从理论角度阐述和分析了目前一流海事院校轮机工程教育面临的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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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实践与海事立法的关系(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有一些海商法学对中国《海商法》制定中的国际公约与外国法律的“移植”作了有益的研究。对此种“移植”褒贬不一,有的竟然作为前车之鉴提出警示,本对此不加研究,但是,“移植”法律一点也不能脱离实践,下面论述的两个实例,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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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学国际化的内涵入手,探讨海事类院校国际化的发展目标,并从办学理念、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设置、校园文化建设等几个发面提出加快海事类院校国际化进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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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囿于成文法规定,在《海商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空白的情况下,直接转向适用民商事一般法。同时,受制于《海商法》中的规定,航运惯例的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涉外海事诉讼。表面上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致使航运惯例被忽视,而惯例本身内容模糊等特点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差异化理解。但航运惯例在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位阶位于末位法源地位,究其本质,主要基于实务界和学界对《海商法》是民法特别法这一普遍理解。通过考察历史和世界范围内立法实践可以发现,航运惯例是海商法的重要渊源,更能反映航运实践的需求,其适用的范围理应扩大,适用顺位应进一步提高。《海商法》的修订,应当从海事海商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在航运惯例适用的制度安排上突破民法体系的安排。通过明确航运惯例在海商法中的适用范围和优先顺序,使其优于民商事一般法适用,并在实践中确立法院的查明适用主体地位,最后以公共秩序作为其兜底适用条件,从而更好地体现海商法的规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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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无论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一直都是争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将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为立足点,结合理论和实践,对该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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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损害赔偿制度,国际上共制定了三个国际公约。我国移植了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主要规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中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需要。文章总结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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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内外海事类院校研究生的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实习实践及教学管理等环节的比较,探讨中国海事院校研究生培养的不足。同时,借鉴国外海事院校的培养特点和经验,并结合国内海事院校的自身环境和条件,提出改进和完善海事院校研究生教育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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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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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美两国海事院校为实现与STCW'95公约的顺利接轨所进行的履约准备之间的差异,并就海事院校办学宗旨在履约准备及具体履约中的地位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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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代海商法的体系,即海商法应当包含哪些具体的海商法律制度,以及如果对于此类海商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提炼,海商法应由哪些分支构成,采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借鉴作为东亚法域通说的海上企业法说,提出当代海商法应以海上运输为中心,具体分为五个分支:一是调整海上运输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等基础条件的船舶船员法;二是直接调整海上运输的海上运输法;三是以海上事故为中心,调整海上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对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损失分摊和责任限制的海事法;四是调整海上运输的风险分散机制的海上保险法;五是虽然无法构成独立的法律制度,但体现航运活动特殊性的海事纠纷解决特别规则,即海事诉讼时效和涉外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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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独具特色的制度。该制度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有效地保护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和责任保险人等责任主体的利益,是海上灾难风险分摊的需求以及海上航运业发展的结果。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直接关系到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相关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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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对法治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的高要求引发关于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刻思考。数字时代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在理念上由供给导向转为需求导向,在课程设置上重视学科融合与实践教学,在目标上追求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和计算思维,从而使其真正成为符合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法治人才,推动智慧法治建设。智能航运下海商法人才培养还应当注重树立海商法专业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前瞻视野,从而服务、保障、促进智能航运的稳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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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目前此项制度相关规定的不足,探讨船舶管理人、船舶经营人、无船承运人可否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分别从定义、立法本意、国际公约规定和实践等角度进行分析和区别,得出船舶经营人的界定方法,建议将船舶管理人列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之中,无船承运人则不列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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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每天登轮检查前需要2个多小时手动筛选当天的目标船舶。如今,只需5秒钟即可轻松搞定。3月15日一早,天津新港海事局港口国监督工作站的PSCO李守超打开平板电脑,登录港口国监督检查决策支持系统,系统自动查找筛选检查目标船舶,高效便捷的信息化系统,让他的工作方式有了新变化。在这背后是天津港每天上千条的船舶动态数据和与之相匹配的上万条的安全检查记录。由天津海事局自主研发的基于大数据挖掘的自动选船系统,一端连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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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航运及海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检验,《海商法》的不足与存在的问题已显露出来。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只有针对国情适时地修改《海商法》,保证航运市场能够有完善的法律支持,才能形成对我国航运市场的保驾护航,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