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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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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平 《世界海运》1999,22(3):27-28
解约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本文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97条关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解约规定的具体含义包括承租人解约权的性质,行使的条件,时间和解约后承租人索赔的条件,范围。  相似文献   

2.
钱玉林 《中国船检》2002,(10):73-74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船东)与承租人之间就船舶的使用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说,它可分为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及光船租赁合同三种.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船舶,并支付租金的契约.由于主要航运国家(包括英国、美国、中国等)的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多为任意性条款,即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的情况下,因此合同条款的拟定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为简化和加速签订租船合同的进程,进而节省为签订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一些协会或国际性组织制定了若干租船合同范本,供承出租双方签约时参考使用.  相似文献   

3.
《水运文献信息》2006,(3):26-26
对于不具有运输许可证下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颁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简称《解答》)第131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定期租船的承租人不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期租的船舶承运自己的货物,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该期租船合同是有效的;期租船人将期租的船舶转租,并以承运人(或出租人)的身份与其他货主或(转租)承租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这一规定来看,法律再次重申并明确强调经营许可对商业合同行为构成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定期租船合同没有国际适用的成文法,定期租船合同中最后航次的法律问题也无法统一,争议较多.本文对最后航次的合法性判断、超期还船的法律性质和租金支付方法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修改我国<海商法>第143条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第九十二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相似文献   

6.
第16条,托运人营业地(shippersplace of business) 托运人(Shipper)是接受委托而将货物交付承运并获得提单的公司或个人。在租船人与托运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船东与租船人的关系以租船合同为主,提单仅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证据。然而,在租船人与托运人并非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作为提单收受人的托运人与船东的法律关系以提单为准。此时的提单便不仅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据,而是一种运输契约。即使提单没有包括租船合同的所有条款,或者带有租船合同所没有的条款,也不会变更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租船合同,除非租船合同双方同意提单条款可以修订租船合同条款。在托运人与租船  相似文献   

7.
我国海商法第4章第7节(第92条至第101条)是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在这些规定中涉及到了航次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人们制定和理解航次租船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一、制定航次租船合同特别规定的意义 所谓特别规定,在这里就是指在法律中针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众所周知,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合同问题上一般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例如,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可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自主作出决定,这就是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根据这一原则,各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规定一般都规定得较少,许多具体问题都留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联系到我国的情况,之所以在海商法中专列一节对航次租船合同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黄西武 《中国船检》2008,(12):94-95
航次租船形式下的水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确定,承运人应根据租船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调整操作流程。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水路运输货损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包括货方的预期利润损失。  相似文献   

10.
船舶租用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形式和船舶租用合同两种方式的异同点对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点作以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上各国之间的通商贸易日趋频繁,从而使国际海上运输业迅猛发展。海上运输按经营方式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船运输。与班轮运输相比,不定期船运输具有船舶没有固定的航线、没有  相似文献   

11.
第13条,运价(同时标明按装货数量或交货数量付费)/Freight Rate (also state if payable on delivered or Intaken quantity),运费支付/Freight payment (state currency andmethod of payment; also beneficiaryand bank account 注明币种、支付方式、受益人及银行帐号)。 航次租船合同条件下,运费是租船人或托运人就船东提供的运输服务而以货币方式支付的报酬。运费是构成航次租船合同的最重要的导周(consideration)。英美合同法  相似文献   

12.
于婷 《世界海运》2003,26(3):31-32
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及英国判例,对定期租船合同下的合法最后航次和非法最后航次的含义和法律后果等做出分析,并提出了法律条文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许磊 《水运管理》2002,(3):17-19
水路运单在水路货物运输中起着什么作用,它的性质究竟如何,这在以前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在2001年实行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称新《货规》)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其第58条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的收据。”明确了运单非运输合同,仅作为运输单据。这个规定,明显超越了原1995年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 在1995年的《货规》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而据其第十三…  相似文献   

14.
袁斌 《水运管理》2003,(8):32-33,31
运费按支付时间不同分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两种。在航运实践中,预付运费通常在CIF和CFR贸易术语中采用。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提单上或航次租约中明示约定运费的全部或部分应提前支付,这也是在信用证贸易中普遍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第69条第1款关于预付运费的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费用。”但实务中,预付运费碰到了诸多问题,笔者结合《海商法》、《合同法》和航运实践,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正1案情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运被申请人托运的约33 000 t天然沥青从青岛董家口港运至泰州杨湾港,运费为43元/t;付款方式为"以过磅实数结算,运费在船到卸货港开舱卸货前付总运费的50%,余款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到发票后的7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支付0.1%违约金"。合同  相似文献   

16.
案中案     
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5年8月19日0652时在中国山东省日照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载袋装水泥后,于9月29日到达雅加达港。由于承租人虽经多次催促仍拒付租金,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运费行驶了留置权,并于1995年10月11日向承租人发出撤船通知,宣布自10月11日1630时解除租船合同及其任何有关协议、附约。该轮于10月15日1200时在雅加达港开始卸货,10月25日卸货完毕。承租人为向航次转租承租人索赔亏舱费、装港滞期费、卸港船舶滞留损失、卸港代理费、法律费用筹,而欲留置货物。由于出租人在收 关于出租人请求载决的因承租人错误扣船而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因承租人拒付租金而依法依约撤船,而承租人却在无管辖权的雅加达北区法院申请扣船,承租人应对其过错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该轮自1995年10月26日到12月29日共计65天被法院扣押期间的租金损失、出租人为承租人垫付的该轮被扣期间的港口使费、扣船期间该轮消耗的柴油油款、出租人为解除该轮被扣押所支付的外国法律费用等。 仲裁庭认为:出租人提供的材料显示,承租人作为航次转租合同的出租人,为使航次转租合同的承  相似文献   

17.
廖一帆 《水运管理》1998,(7):22-24,11
航次租船合同中装卸时间的起算通常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下称NOR)的有效递交为前提。我国《海商法》未对NOR作出任何具体规定,而第九十八条则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订约自由,这给NOR有效递交的前提条件带来了不确定因素。  相似文献   

18.
阎晓辉 《世界海运》1998,21(3):33-34
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  相似文献   

19.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航运改革法》)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仅允许无船承运人(Non 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通过运价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不享有海上公共承运人通过服务合同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权利。2005 年1月19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制定的《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NVOCC Service Arrangement,  相似文献   

20.
薛莲 《水运管理》2001,(3):19-20
我国《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该定义仿效《汉堡规则》,但在用词方面与《汉堡规则》略有不同,主要是《汉堡规则》在两个句子中间加了“or”,表明两者是选择关系,而《海商法》中两个句子间无任何连词,仅用分号隔开,引起人们对两个句子内部关系究竟是“和”还是“或”的争议。笔者赞同选择关系的观点,因为如果认为托运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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