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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预约保险合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被保险人迟延申报后,保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充分申报义务为保证义务,若迟延申报违反了充分申报义务则保险人可以从被保险人开始违反充分申报义务之时起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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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定义。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如实说明的义务。我国《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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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的有限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只要如实回答保险人询问的所有事实,那么保险人就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保险赔偿:此外,适航保证是海上保险中最重要的默示保证,但船舶是否适航本身应属于事实问题,在认定船舶适航(适拖)后,保险公司即有义务作出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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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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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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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时了解预约保险的新发展,分析英国预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提前、责任期间得到扩展的新发展;同时在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预约保险业出现了预约保险招投标和预约综合保险等新形式。这些新发展将对保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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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履行社会责任已逐渐成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港口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如何履行社会责任已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港口行业特点,对港口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促进我国港口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的开展。一、港口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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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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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长芸 《上海海运学院学报》2002,23(2):80-83
保险费在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报酬,故而,交付保险费变成了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本文将就保险费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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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8日.某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3年3月21日至2004年3月20日。保险公司出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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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除了会遭受实质的损失或损坏外,还会遭受其他非实质损失,一般是费用或者金钱的支出。海上保险人赔付的被保险人的费用支出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单独海损下赔偿被保险人修理船舶的合理费用;二是因承保风险引起的救助费用;三是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比例的共同海损费用支出,包括其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四是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费用。本文首先对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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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之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文章介绍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航运企业当前在船船员体面劳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希望航运企业切实加强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理解船员,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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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基本原则,也即被保险人的重要义务与之一便是履行其告知义务。在实践中,被保险人需要告知的情况及其判断标准有着比较大的争议。本文作者试图结合英美案例与国内的实践,从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应告知事项范围的界定与重要情况及其判断标准方面入手,阐述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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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保险人在实践中经常会面临两难的窘境:一方面,因事实不清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当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因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届满而有可能无法实现追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并不能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之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也不能以被保险人由于过失致使其不能行使追偿权利为由,相应扣减保险赔偿。保险人应当改进其使用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以督促被保险人积极行使其对承运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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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85号民事判决,分析其案情概要与裁判要旨,以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以及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重点,分析邮轮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司法实践的新近进展。得出结论为旅客自身在行走时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而邮轮公司未能通过设置安全警示牌履行警示义务,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