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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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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辛海 《中国船检》2007,(6):76-77
【原告】:南通钰乐工艺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美国先锋国际公司  相似文献   

2.
本案涉及的有关方比较多,首先是中国吉林粮油进出口公司与菲律宾平记商业通过平记在香港的宏桥公司与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订了TS418售货合同,购买中国产豆粕6000吨。 菲律宾联合银行作为开证行出具HOF1191183信用证,列明付款人为平记,受益人为吉林。 由于收购上述豆粕吉林方面没有资金,故吉林方面就和中国土畜产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进行合作,由中国土畜产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出资,而吉林土畜产进出口公司负责收购货物,吉林粮油进出口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出口代理人,实际的托运人为中土畜上海浦东进出口公司。 装…  相似文献   

3.
陈亚 《水运管理》2005,27(10):32-35
分析无单放货诉讼案例关于诉讼期间起算的几种不同观点,鉴于无单放货的普遍性和时效起算的特殊性,建议我国设置独立的无单放货诉讼时效条文。  相似文献   

4.
袁斌 《中国船检》2003,(6):64-65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和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凭保函无单放货.这一做法在短线运输及石油运输中已非常普遍,据统计,班轮运输中存在15%无单放货现象,租船运输中则达到50%.承运人无单放货虽说是航运界的变通做法,但承运人如果在事后不能收回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以就此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承运人往往难逃败诉之果.但是,一旦无单放货索赔发生承运人并非处于束手就擒的地步,仍有许多抗辩理由来获得胜诉,笔者总结以下五点:  相似文献   

5.
吴星奎 《中国水运》2006,6(9):255-256
国际贸易中因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遭银行退单是常有的事,然而一般此时船舶抵达卸货港已有时日,若承运人无单放货,卖方向承运人提起无单放货之诉,其诉讼时效究竟是以船舶抵达卸货港具备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还是以卖方银行被退单后持有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交货之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不无争议,笔者认为,从公平合理等角度分析,应以后者起算为宜。  相似文献   

6.
郭峰 《水运管理》2001,(12):23-26,11
三、无单放货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下文将结合该条(一)、(二)款之规定阐述当托运人/银行持有提单时,是否可以依据提单提起无单放货诉讼,以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作为无单放货中的被告是否合格。 1.提单仍在托运人/银行手中 提单的转让和诉权的取得,根据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一条有两种不…  相似文献   

7.
8.
《水运文献信息》2007,(9):26-26
“提单代表货物本身”,已被公认为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发展的基石。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是各国《海商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一致的规定。但近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也称无单放货日趋普遍,相关理沦探讨和司法实践也一直无法统一。无单放货大量出现,除了故意欺诈,还有提单等单证流转跟不上船舶等原因。[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0.
迟君德 《集装箱化》2003,(9):27-28,35
在海运业务中,不论是国际公约、我国法律,还是国际惯例,均规定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近年来造船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船舶在海上的航行时间大大缩短,而提单却因流转环节多,相对滞后,常常出现货已到港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承运人考虑到客户的信誉和今后的合作,或者纯粹就是为了自己能够尽早交货,而违背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承运人的这种放货行为称之为“无正本提单放货”,简称“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1.
《中国船检》2004,(7):45-45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我部《关于禁止改建液货危险品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公告》(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研究,现就该公告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公告》所称改建是指:改变船舶类型;改变适于装载危险货物种类。其他范围的改建不在本《公告》禁止的范围内。 二、根  相似文献   

12.
赵琳  沈军 《中国海事》2007,(11):32-33
本文以中泰国际公司和马士基物流公司的案例为准,分析了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出具方的法律义务。  相似文献   

13.
船舶优先权是指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为目的,特定的债权人通过司法程序扣押船舶以至变卖船舶,得以从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中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所独有的制度,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担保特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其标的通常只限于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运费以及船舶的附属设施等。  相似文献   

14.
马艳飞 《水运管理》2007,29(5):30-32,37
综合分析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的现状、内河运输业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风险,认为在我国制定有关内河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是必要的,提出在我国完善内河船舶的责任限制制度应仿照沿海船舶责任限制制度以及建立内河船舶责任限制的规章制度等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刘明坠 《船海工程》2006,35(6):126-128
舱面载货在扩大了货船载货空间的同时,也给货船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集中在货物装载不合理、货物绑扎系固不当、防雨防浪措施不到位、船员认识不够等;提出应从加强管理法规建设,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着手,重视此类运输管理。  相似文献   

16.
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在我国,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港口体制改革后,多称为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仍称为港务局,在台湾省称为栈埠作业单位。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相似文献   

17.
潘军 《集装箱化》2010,21(10):31-34
为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交货义务,在分析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港口经营人为独立合同人且必须履行海关监管方面的特殊义务,认为港口经营人应当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交付货物。  相似文献   

18.
于全虎  项阳 《江苏船舶》2007,24(4):22-23
机动货船是京杭运河标准船型中最主要的船型之一,以500t级机动货船为例,对该类船舶的动力装置设计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相似文献   

19.
文章主要探讨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问题,即从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入手,讨论了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范围、责任限制的数额以及责任限制的丧失条件,最后提出了我国港口民事立法中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张颉 《天津航海》2008,(3):31-33
在涉及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案件中,法律工作者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理出头绪,抓住关键。首先,需要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因为国际货运代理不同于民法中规定的一般代理,特别是作为独立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更需要注意;其次,需要对应适用相关的责任限制制度。国际货运代理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不单单是对独立经营人,而是涵盖整个经营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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