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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及特征,说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为具体行政行为,且为行政确认行为,并从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政复议性分析,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应该具有行政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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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一问题,在海事管理机构内部一直持有不同的观点。文章通过对法学的理解,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特点、行政行为的法理分类和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提出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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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在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认定事故责任,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行政行为概念的厘定和特征梳理切入,辨析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并对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做好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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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从行政法的意义看,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对于证明性的行政行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一种证明性的行政行为,但它并没有增减、变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产生直接的行政或民事的法律效果,因此从法理上说不能对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有关机关即使受理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由于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在审理过程中也难以作出准确的判决,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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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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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法律性结论。由于《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就水上交通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各地法院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有的则不予立案,直接影响了国家的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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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入手,分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此进行了阐述,表明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可复议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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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涉及事故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备受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强烈关注,也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易引发争议的原因。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可诉性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海事机构内部和行政诉讼实践中均存在不同意见。根据行政法学原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性质,提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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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的分析,阐述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4点理由,说明了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纳入可诉性范围对人和海事管理机构都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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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能力已经得到确认,但对其审查规则仍未明确,实践中法院的审查方式也不尽相同。本文界定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探讨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原则和方式,并提出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区分事实认定与责任划分内容,对不同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审查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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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现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关方面的阐述,针对现行做法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从改进和完善现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集中精力做好行政责任的查处工作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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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完善事故调处执法责任风险防范机制,帮助海事执法人员提升防范执法责任风险的能力。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航运业不断发展壮大,这就导致航线拥挤,水上交通事故频发。与此同时,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管理和监控不断加强,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在逐渐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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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责任可能仅仅是行政责任,也可能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发生。认定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承担行政责任,属于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认定海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涉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目前,我国海上交通事故的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海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则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文中以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为视角,分析目前这类案件的司法解决机制中存在的困境,思考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民事与刑事关联诉讼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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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和减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必须着眼于预防,本文分析了防范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源头预控、现场监督、长效管理、文化建设和安全保障的角度,提出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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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围绕该修订对海事调查的影响,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属性、应用以及救济方式进行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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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在调查台风引发的水上交通事故时,经常要作出是否因"不可抗力"导致事故的判断,以回应船方、航运界的疑问。一般调查人员并无深厚的法律功底,对于法学界尚有争议的"不可抗力"不可能准确判定,由此经常遭到相对人、法院、律师的质疑。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到底什么是"不可抗力"、水上交通事故中"不可抗力"如何认定等问题,试图统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做法,树立海事部门的威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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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和确保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向海事机构提供行政担保的要求,同时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民事担保的要求。海事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担保和民事担保,对贯彻落实好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从担保和行政担保的法律性质出发,讨论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担保问题,提出了在海事监管中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担保的意见,对海事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船舶海事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