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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10月5日晚,某部驾驶员王某酒后驾车快速行至某路口时,将在同向自行车道上正常骑行的黄某撞倒,致黄某当场死亡。路人见此情景,大喊:“你撞人了,快停车。”王某不听,驾车逃离现场,情急之下驶上逆行车道,将迎面驶来的1辆夏利出租车撞翻,后又冲上人行横道轧死2人、轧伤4人。最后肇事车辆撞在围墙上停住,王某弃车逃离现场,于次日投案自首。本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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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和惩治力度,从确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名的重要性、法理以及法律责任三方面对确立"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名进行分析和探讨,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罪名确立的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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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禁驾”,顾名思义即是一个人终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依照该条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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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5月的一天,朱某驾车行至某加油站附近,因过度疲劳,车辆驶入左侧行车道,将行人王某撞倒并碾压,致其重伤。朱某及时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当得知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逃离医院到外地躲避。不久前,朱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朱某违章驾驶,对交通事故负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请问,朱某将王某送到医院后逃跑的,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读者张国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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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由于安全意识欠缺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一知半解,一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因车辆故障或临时有事时随意停车,往往容易诱发交通事故;而在事故发生后,个别驾驶人不是积极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是擅自驾车离开现场。此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方身体及精神上带来更大的伤害,而且肇事者本人也要为"无知"的法盲行径付出高昂的代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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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后虽然跑去了安徽,但我心里还是很害怕、很紧张。这几天没睡一个安稳觉。总感觉这就是一个噩梦,逃也逃不掉。我知道警察迟早是要抓到我的!”在姜堰市酿成“3.19”重大交通事故的安徽籍司机陈会平不无悔恨地说出了这番话。不久前,陈会平选择了向姜堰市警方自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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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肇事后慌忙逃离了现场直驶回家,后追于法律的压力,主动向警方自首.即便如此,他也难以逃脱应担之责.2月24日,俞某已被浙江永康警方刑事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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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王某作出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据初步了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浙江省境内出现的第一个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生禁驾的驾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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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3日清晨.新疆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奎车公路28公里北420米处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路边,人躺在路基下已死亡。在勘察事故现场时发现,南北走向的路上,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路边.路面上残留两小块红色的漆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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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7日晚8时许.山西陵川县城望洛北路0KM+50M路段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面包车司机驾车驶离事故现场20多米后弃车逃走。陵川警方对事故现场和双方车辆进行勘验后初步分析断定.面包车占道逆行、超速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让民警颇感蹊跷的是.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右下方有一个碗口大小的圆形破裂豁口,豁口边缘还粘连着一些毛发。而据民警现场仔细分析判断,破裂豁口似乎又与这起撞车事故没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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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所查明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当亭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所作的结论。1988年公安部交管局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称之为”定性定量的描述,即有无责任是定性,责任大小是定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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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针对8月以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夏季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特点,依法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三超一疲劳"等野蛮驾驶行为,确保夏季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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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一处杂草丛生的废弃营房,找到那辆藏匿在草丛中的可疑轿车时,几天来苦苦侦查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终于现出端倪!老翁之死8月10日晚8时10分许,家住山东省平邑县地方镇大泉村的王老汉步行去其儿子家。当其横过村中的327国道时,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将其撞倒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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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2005年8月23日,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林某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受伤,林某的机动车只受到比较轻微的损坏.两人对事实及事故成因都没有异议,对赔偿方式和数额也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于是撤离现场.请问:一方当事人有酒后驾车行为的,可以私了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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