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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船舶油污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来 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时会产生巨额的赔偿责任,肇事方往往会陷入无力承担的尴尬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油污受害方因此无法得到赔偿.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国际通行的做法是要求船舶进行强制保险或取得其它财务保证,由资信状况良好的第三方代替船舶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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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的一项特殊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了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对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可以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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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航运界的繁荣,溢油带来的海洋环境污染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我国的溢油损害评估技术落后,影响了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的健全。本文介绍了国际船舶溢油损害索赔机制现状与发展以及我国的船舶溢油评估技术现状,并且介绍了几个国内先进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与索赔评估软件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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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打捞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在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打捞行为的承担主体应是船舶所有人,打捞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货主。在非强制性打捞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和货主均无义务必须打捞货物。在运输货物时,船舶所有人或货主应购买沉物打捞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打捞义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同时也可将船舶所有人或货主的打捞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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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造成重大损失,钻井平台责任限制问题日显突出.移动式钻井平台属于海商法意义的船舶,依据责任限制的立法宗旨,应赋予移动式钻井平台享有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且以"事故制"的计算方法解决责任限额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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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致一船溢油责任主体识别是一大难点,学者观点并不一致,实务中也有不同做法,不利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在对船舶碰撞溢油案件收集梳理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得出目前海事法院在审理船舶碰撞溢油案件时一定程度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既有让溢油船承担责任也有让非溢油方共同承担责任的结论。对船舶碰撞溢油责任承担认定不同原因进行剖析,以此为基础就溢油清除单位处理此类纠纷可能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并对海事法院统一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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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1.海上保险合同中有约定船舶承保航区为某一特定海域条款,虽无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明显免责字样,但船舶在承保海域外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付责任,因减轻保险人责任而仍应视为隐蔽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应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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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任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为中国国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将就基金管理等若干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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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几种情况下,如何确定船舶不足额保险时,保险人赔偿责任的问题,并讨论了在船舶不足额保险情况下的空船共损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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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的代位求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从其性质、立法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的角度进行理论性的探讨,得出保险人在非保险责任赔付下仍然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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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提要]船舶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船舶保险合同,以期从根本上摆脱保险责任。但是在法律效力上,合同解除存在有溯及力和没有溯及力两种情况。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船舶保险人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违反相关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保险合同的,如果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保险人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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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积极地发挥海事部门在船舶溢油事故处置中的作用,介绍海事部门在船舶溢油事故处置中的职责,详细分析海事部门在船舶溢油事故处置中8个方面的作用,对限制海事部门作用发挥的因素进行探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和建议:为船舶溢油事故处置提供法律保障和工作依据;建立健全溢油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强船舶溢油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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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海上油污事故的发生.我国政府正加快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不断完善船舶防污体系,并从“防、治、赔”三个方面开展船舶溢油防治工作。在事后索赔中.清污费用是否可得到优先赔偿.污染责任人是否可因此享受责任限制.也被诉讼双方所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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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航运史上,记录在案的油污染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与巨额损失。近年来,随着中国石油进口量的逐年激增,我国对溢油污染的危机感日重,防范意识不断提升。2008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陆续公布了两批“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名单”,该名单的出炉,为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油污损害赔偿能力上提供了支持,也为我国水域环境形成了强力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