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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中关于船舶“活扣押”的相关规定作出探讨,认为船舶“活扣押”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由船籍港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和数额、期限、方式、作出裁定的期限和失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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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海事诉讼法》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程序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六个步骤.即申请、担保、审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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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实行司法扣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赋予海事法院行使的专门权力。法律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船舶同一般的财产具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比如,船舶具有附随其上的船舶优先权,这种权利一旦产生,就会随船走,除非依法定的程序进行扣押并拍卖,对该权利进行清偿,或者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该优先权是不会因船舶转让而消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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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是海事审判中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虽然《海扩法》对此作出了系列规定,但在船舶拍卖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根据船舶拍卖的性质和围绕所涉法律关系的本质进行研究,从面临 是出:一、拍卖公告应根据船舶属性及作价大小作出规定,而不应局限于30日期限:二、对于债权登记,“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应限于《海诉法》第21条规定的22种海事请求权所形成的海事债权,其他债权不属于债权登记范畴,三、对于确权诉讼应允许当事人就一审裁决不服提出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比“一锤定音”更显得公平和合理;四=对于拍卖价款的受偿,应分别情况考虑申请操摆拍卖人债权的受偿问题,在拍卖价款够清偿部分一般债权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情况下,申请扣押拍卖人的一般债权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所剩部分再由其他一般债权人平均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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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海商法》未建立完善的船舶留置权制度面临的困难,探讨《物权法》对补充船舶留置权制度产生的影响,阐述《物权法》突破《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留置权的诸多限制,在该制度的适用、种类、内容以及实现上均作了重大变更:扩大船舶留置权人的范围,增加可留置船舶的情形,补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改变船舶留置权的实现顺序,认为《物权法》虽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并补充了《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的欠缺,但却不能完全解决当前船舶留置权存在的问题,只有修改与完善《海商法》才是使船舶留置权完全走出困境的最根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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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独创:船舶活扣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船舶活扣押是我国海事法院独创的一种新型扣船模式。是在不违背公正与公平原则基础上,更多考虑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结果。既可以达到海事保全的目的,又保证了船舶在扣押过程中使用价值的实现。[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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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能够有效保护修船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修船人船舶留置权是指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建立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制度,对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利益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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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海事请求保全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船舶扣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新的法律颁布、担保形式变化,以及“活扣押”、光船租赁和融资租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原有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需要进行相应修订,使之与相关法律规定相协调。此外,还需要构建船舶“活扣押”法律体系,完善光船租赁相关规定以保障船舶所有人权益,解决融资租赁船舶扣押相关问题,以使我国扣船规则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扣船法治的正规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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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是我国海事诉讼一项重要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规定在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时,相关债权人要进行债权登记,然后才能从拍卖得款或基金中受偿。如何进行操作,我国《海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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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中的异议程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构建异议程序的必要性就实体法而言,船舶优先权人之间因其享有的船舶优先权存在位次之分,船舶优先权人与其它以船舶为担保的海事债权人之间因各自享有的担保物权受偿顺位不同,各海事债权人必然会争夺优先受偿的地位。这种实体上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就需要在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构建一个用以解决各船舶优先权人之间以及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债权人之间的争议程序。例如,主张工资优先权的船员对救助人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救助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救助优先权的位次有异议时;船舶留置权人或船舶抵押权人对某海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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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诉前船舶扣押中的海事请求权,船舶扣押范围,重复扣押以及船舶活扣押等问题,并对相关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以其为船舶扣押的研究和海事诉讼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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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事索赔和财产纠纷案件的不断增多,申请人在申诉前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当事船舶,以获得财产保全的案件也随之增加.港监是船舶的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港监将间接参与扣押行为.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相应的法规作依据,因此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也只是沿袭习惯做法,这样在处理问题时存在很大漏洞,使我们的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因此,减少工作的随意性,做到依法行政,明确港监在扣押船舶行动中的地位,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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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作为现代交通工具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流动性、复杂性,文中介绍一起因错误扣押船舶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三地、两级法院,起诉、撤诉、上诉,理在哪方?读完法官的详解,您一定会有新的收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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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海事运输中的留置权,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解释,有一条cargo lien定义为货物留置权:“指为收取救助费、滞期费、共同海损、运费或其他海事费用而对货物进行留置的权利,常称为海事留置权,其内容与我国的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相关规定类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