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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庄辑 《珠江水运》2008,(3):59-59
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相似文献   

2.
正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2018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长江三峡水利枢纽过闸船舶安全检查(以下简称过闸安检)机构职责,建立了过闸船舶自检制度,完善了过闸安检制度,规范了过闸船舶安检工作。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3.
政策与法规     
《中国海事》2008,(9):70-71
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海事局下发关于实施《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试行)的指导意见;中国海事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小型船舶(200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相似文献   

5.
《中国修船》2001,(2):1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船用产品检验(以下称 “ 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提高船舶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 检验条例》(以下称《船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 编制的批复》(中编办[1998]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是依照本办法实施 各项船舶检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监 督管理船舶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法定检 验授权,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 ,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  相似文献   

6.
根据《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中国海事局日前公布了2006年重点跟踪船舶(截至2006年8月1日),名单如下:船名船舶种类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跟踪原因列时入间名单船单舶位检验高淳机627杂货船江苏省高淳县淳溪船务有限公司违法逃逸2001-8-1兴业68干货船南京恒兴船务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7.
政策与法规     
《中国海事》2008,(11):70-70
《国际航行船舶船员专业英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11月4日起实施;中国海事局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中国海事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实施指南(2008年修订)》  相似文献   

8.
政策与法规     
《中国海事》2008,(12):70-70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中国海事局出台《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运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
<正>中国籍船舶除有中文船名外,还有英文船名。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中国籍船舶在书写英文船名时存在多种问题,某些问题已给主管机关管理、他人联系等带来困难。《船名英译现状及规范建议》提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主管船舶登记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专门的《船舶名称英译规则》,或在现行的《船舶名称管理办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1]。本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汉语拼音的局限性和国际惯例,从其他角度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书写英文船名的建议,为规范中国籍船舶书写英  相似文献   

10.
《中国海事》2007,(8):27-27
近日,中国海事局制定颁布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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