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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是生态环保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五位一体"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其首要任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中,明确了要加强船舶港口污染物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作为"大交通"不可或缺的一环,陆岛运输船舶运量与污染物排放数量与日俱增,陆岛运输船舶在港口水域污染防治问题日益紧迫。以长山群岛陆岛运输船舶污染防治为例,从政策法规、船舶污染处置能力、港口码头接收设施配备以及航运公司防污染管理等方面,分析陆岛运输船舶污染防治现状,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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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0引言为推动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交通发展,改善港口城市环境质量,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也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出明确要求。船舶接岸电是建设绿色港航、实现节能减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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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2015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15控制区方案》),划定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排放控制区并明确了排放控制区内活动船舶的排放控制要求。[1]虽然《2015控制区方案》的实施在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国内外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排放控制区政策也必须随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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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0,53(1):12-13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9年第45号令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1出台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船舶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领域之船舶靠港期间使用岸电,可有效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减少噪音污染,是最有效的减排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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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能有效减少港口控制区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噪音污染,促进航运绿色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岸电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4条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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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15,(3)
<正>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的《上海港靠泊国际航行船舶岸基供电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已由上述3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根据《工作方案》,上海市将通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港口建设费,共同支持国际集装箱码头及邮船码头投资建设和使用岸基供电设施,支持范围包括岸电设施建设费、电力增容费、船舶使用岸电所致的电费差价和运行维护费。在上海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中,国际航行船舶是船舶污染物排放的首要来源,其排放量占船舶排放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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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标准化工程师》2020,53(1):10-12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4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和船舶岸电建设、使用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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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沿海水域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交通部海事局连续组织了2007年“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专项行动”和2008年“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工作专项检查行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港口现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具备规定的接收处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摸底、评估和检查。在此过程中,笔者在海事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的监管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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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文章讨论了船舶修造中的大气污染源、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物来源,提出了船舶修造污染物中的防治措施,明确了船舶修造中改进改造防污染设施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