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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条款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切险"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是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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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分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订立与履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当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世界立法趋势,《海商法》对此规定更是一片空白。应当在未来修改《海商法》时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与主体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以经济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利益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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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因经济困境造成航程失利从而导致保险标的全损,该保险事故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的列明风险,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否属于海运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外来原因的具体含义又是什么以及海上保险人是否予以赔偿等问题,众说纷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险条款中也没有明确约定。鉴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合同纠纷,故笔者从人保总公司198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1981年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责任主体等方面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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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相对独立性,并结合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权利方自愿承担风险对保险利益确定的影响,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起因和参照,但单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买卖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新约定或权利方对不用承担风险权利的放弃,都影响着保险利益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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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时了解预约保险的新发展,分析英国预约保险合同成立时间提前、责任期间得到扩展的新发展;同时在保险市场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预约保险业出现了预约保险招投标和预约综合保险等新形式。这些新发展将对保险双方在法律适用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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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就海上保险“仓至仓”责任期间的起点和终点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一切险的保险人“仓至仓”责任期间,应起始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之时,而非海运的前一段陆路运输开始之际;终止于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被保险人在桌一处所实际分配、分派货物之时,而非终止于货物到达该处所之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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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保险费支付是否构成合同生效要件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2.海商法与保险法只对被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效进行规定,对保险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未进行规定,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总则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